6.4 辽宁省马三家劳动教养院迫害法轮功学员的部分事实
辽宁省马三家劳动教养院概述
辽宁省马三家劳动教养院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子镇镇北街,邮编:110145,电话:024-89210135。院长孙凤武,张超英,女二所所长苏境。自1999年江氏集团迫害法轮功以来,辽宁省马三家劳动教养院紧紧追随参与迫害。在1999年10月末成立了马三家劳动教养院女二所,专门负责关押和迫害法轮功女学员。拒绝洗脑的法轮功女学员大部份都与普通劳教人员一同被关押在马三家劳动教养院六大队男监舍旁边的女一所,从事着超强的体力劳动,不允许与外界有任何接触。而接受了洗脑的人集中在女二所,对外开放,欺骗国内外媒体和民众。马三家劳动教养院长期用奴役般的苦工折磨法轮功学员。女一所对不放弃“真善忍”信仰的法轮功学员强制劳动时间至少定为18至20个小时,有的甚至连续强制劳动长达36个小时,专做假冒Adidas的运动服。女二所长期从事手工劳动,平均每天劳动时间为14个小时,生产制作用于复活节的工艺品(其原材料全部带有毒性)和其它工艺品,包括绢花、羽毛圣诞树、塑料花环等,由大连港发往世界各地、主要是欧洲国家(狱警之所以强迫法轮功学员超强度劳动的原因之一是产品收入与狱警个人奖金挂钩)。到2003年3月止,被非法关押在女二所法轮功学员共有1350多人。
2000年10月,马三家劳动教养院强行将18名女法轮功学员剥光衣服投入男罪犯牢房的恶性事件在国际曝光后,加上马三家教养院男六队发生了多起打伤打残男法轮功学员的案例,为逃脱世人谴责,马三家劳动教养院邀请国外记者来马三家采访时,为了造成马三家没有男劳教犯人的假象,马三家教养院干脆将男六队解散了,大部份人被转移到张士教养院或学员户口所在地的教养院(见案例13);
2001年4月,被非法关押在马三家劳动教养院女一所的全体法轮功学员起诉马三家劳动教养院和江泽民。狱警们把起诉书全都撕毁,还以送进沈阳大北监狱为威胁,恐吓说再起诉江泽民就打死他们,强制阻止、剥夺法轮功学员申诉、控告的权利。对不肯放弃信仰的法轮功学员,马三家教养院诬陷他们得了精神病,强行注射和灌食破坏神经系统的药物(见案例3,4),强制看荒唐的谎话连篇的洗脑录像、听录音、读材料、诱骗和逼迫去亵渎、诽谤、诬陷法轮功创始人和玷污自己的灵魂。更恶毒的甚至把法轮功创始人的像摆放在地上,强迫法轮功学员坐在上面以致有的法轮功学员被逼成精神病。除了精神上的摧残外,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逼迫法轮功学员坐在便池上,关小号(禁闭室),长时间罚蹲,双手铐上悬空吊起,不准睡觉,“喷气式”、“骑摩托车”钢针扎(钢针两寸长),往身上泼冷水后用数根电棍同时电、电棍插嘴里电,把学员的腿强行盘上用绳子绑起来长时间不放, 折磨致法轮功学员昏死过去;把法轮功学员的后背打烂致生蛆,把法轮功学员头颅骨撞裂, 眼睛打瞎(见案例15) 。狱警扬言 “不转化就把你整死在马三家”。狱警们为掩饰其犯罪行为,采取单独、隔离的方法残酷折磨法轮功学员。在马三家劳动教养院所有一切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手段都在掩人耳目的、黑暗的角落里进行着。残酷的迫害致使至少三名法轮功学员致死(见案例1,2,3) ,多名法轮功学员精神失常(见案例8,9,10,12) 。多名法轮功学员致残(见案例7,13,27),至少两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成了植物人(见案例7,8)。对以绝食等方式争取申诉权和抵制迫害的法轮功学员,教养院采取强行每天频繁地迫害性灌食、输液等方式摧残。马三家劳动教养院对被强制洗脑后解教的人员要求每月写一次“思想汇报”,寄回马三家。超过两月不写者,由当地派出所或公安部门再次送回马三家劳动教养院继续洗脑,以达到对其实行精神控制的目的。马三家劳动教养院“转化”法轮功学员的经验,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评价。至今, 该院已先后接待多批外省(市)组团来院考察,多次在全国性会议上介绍经验,并被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中央国家7部、委、办授予全国同“法轮功”X教组织斗争先 进集体称号;被国家司法部荣记集体一等功。女二所所长苏境因为迫害法轮功得力而被司法部奖励5万元,还被评为所谓“一级英雄”。副所长邵丽获奖3万元,大队长王乃民和各分队长紧随效仿,逼迫法轮功学员给她们写表扬信、送锦旗、送牌匾。企图以虚假的表扬信和锦旗蒙蔽前来参观的人,以为马三家教养院真是“春风般温暖” 。马三家教养院全体狱警被江氏集团评为“集体二级英模”, 每个队长都分别发了奖金,按折磨人轻重,“转化”率高、低分钱。
马三家劳动教养院主要犯罪警察 | ||||||||||||||||||||||||||||||||||||||||||||||||||||||||||||||||||||||||||||||||||||||||||||||||||
马三家劳动教养院女二所三大队队长邱萍 | ||||||||||||||||||||||||||||||||||||||||||||||||||||||||||||||||||||||||||||||||||||||||||||||||||
|
|
案例1
受害人: 法轮功学员白淑贞(被迫害致死)
犯罪嫌疑人及单位:马三家劳动教养院
基本犯罪事实: 逼迫法轮功学员跪十寸板条、砖头,高压电棍电,太阳曝晒,酷刑迫害致法轮功学员死亡
详细情况:瓦房店市拘留所多次拘留法轮功学员白淑贞,极尽折磨。白淑贞第二次被非法抓捕,被送到马三家劳教所遭受到残酷迫害,跪十寸板条、砖头,高压电棍电,被太阳曝晒。于2003年4月份被迫害致死。
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3/5/31/51341.html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6/3/36475.html
案例2
受害人: 法轮功学员张桂芝(被迫害致死)
犯罪嫌疑人及单位:孙凤武(马三家劳动教养院院长)、张超英(院长)、苏境(二所所长)、王乃民(二所副所长)、杨某(二所二大队一分队队长)
基本犯罪事实:虐杀法轮功学员,遗体身上有伤,口鼻有血迹,并且身上有紫斑(局部皮肤成紫黑色)
详细情况: 2001年10月,马三家劳动教养院非法劫持法轮功学员张桂芝,把张桂芝关押在女二所二大队一分队。2003年4月12日,张桂芝家属接到马三家劳教所、当地派出所、村委会的联合通知,说张桂芝“病重被抢救”。当家人赶到马三家时,张桂芝的遗体早已被停在马三家医院的太平房中。遗体身上有伤,口鼻有血迹,并且身上有紫斑(局部皮肤成紫黑色)。在张桂芝的家人和劳教所的交涉中,劳教所的头目一直没露面,下属队长不准张桂芝的家人给死者照相,狱警说是张桂芝“洗澡时摔的,造成的心梗导致死亡”。据了解张桂芝去世的那天不是洗澡的日子,况且心梗也不会口鼻出血,显然张桂芝是被暴力酷刑折磨致死。
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3/4/26/49126.html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4/29/35024.html
案例3
受害人: 法轮功学员邹桂荣(被迫害致死) 犯罪嫌疑人及单位:张超英(马三家劳动教养院院长),张秀云(四分队队长),宋雅贤,王xx(一大队的队长),王春英 基本犯罪事实: 毒打、“喷气式”、“骑摩托车”等酷刑折磨、强行注射破坏神经系统的药物,迫害致死 详细情况: 自2000年法轮功学员邹桂荣被非法关押在教养院二分队时,受尽刑酷折磨,如:逼做“喷气式”、“骑摩托车” 、蹲马步桩长达五天五夜,被电棍电、钢针砸等。身体被打得青紫,大腿肿得不能上床。一大队队长王XX还指使宋雅贤给法轮功学员邹桂荣强行注射破坏神经系统的药物,这种药物注射到人身上五分钟不到人就不能动了,表情呆滞。2001年1月17日,马三家教养院召开大会。参加的有辽宁省司法厅厅长于凤升、辽宁省妇联、教养院院长张超英,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辽宁电视台来录像。犯人王春英在台上给马三家教养院作假证说马三家教养院从来不打人,法轮功学员邹桂荣站起来揭穿谎言,随即被冲上来的4、5个男管教毒打一顿, 并拿出刀片,想让她自杀。散会后,还把她的上衣脱光,强迫到各室示众。邹桂荣调到四分队后被队长张秀云毒打,马三家教养院宣布对她加期并调到沈新教养院,邹桂荣绝食抗议迫害,在大北监狱地下监管医院被狱警们把手脚铐在床上,用又硬又粗的胃管强行灌食致吐血, 奄奄一息,教养院怕负责任才放她回家。狱警又把她抓进抚顺吴家堡教养院,邹桂荣绝食抗议迫害到40天左右已瘦成皮包骨,狱警还穿着皮鞋往她身上踩,后怕她死在教养院才放回家,邹桂荣最终被狱警追杀迫害致死。 | 法轮功学员邹桂荣 |
案例4
受害人: 法轮功学员崔亚宁
犯罪嫌疑人及单位:狱警周谦,女二所,女一所
基本犯罪事实: 酷刑折磨法轮功学员,对法轮功学员毒打、电击、关小号、强行灌食和注射药物,强迫罚蹲、罚 “燕儿飞”,强制洗脑
详细情况: 自1999年10月30日,马三家女二所非法关押崔亚宁,体罚、毒打、电击、强行灌食,强迫罚蹲、罚 “燕儿飞”,强制洗脑,崔亚宁绝食绝水抵制迫害。后被调到女一所,狱警为强迫崔亚宁参加超负荷奴役劳动,指使一群犯人把崔亚宁打得浑身是伤,胸骨被踹得喀喳一声,几乎昏了过去,法轮功学员被强行抬到生产车间受奴役,每天被逼长时间劳作。2000年6月的一天,狱警周谦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暴力洗脑打耳光、强迫长时间罚蹲、电棍电击致法轮功学员的后背片片红斑。2001年10月14被放回家。2002年1月30日崔亚宁再次被秘密绑架到马三家集中营(没通知家属,没任何手续),警察说要关三年。崔亚宁绝食抵制迫害被强行灌食、强行注射药物、关小号,身心受到严重摧残,浑身浮肿。几次家属去马三家看望她狱警都不允许见。http://search.minghui.org/mh/articles/2003/3/30/47401.html
案例5
受害人: 法轮功学员苏菊珍、罗莉
犯罪嫌疑人及单位:马三家劳动教养院,王艳平(大队长),张秀荣
基本犯罪事实:长期不允许法轮功学员与亲人相见,酷刑折磨致法轮功学员成植物人
详细情况: 马三家教养院狱警长期不允许法轮功学员与亲人相见,法轮功学员罗莉的母亲为见女儿一面,从辽阳赶到沈阳却被拒之门外,悲痛过度致老人休克在马三家大门旁的接见室里,醒来后绝望而归。法轮功学员苏菊珍那近八十岁的老父亲只身一人来到马三家看望女儿被教养院拒之门外,老人突感到天旋地转,踉跄几步,倒在了地上。头撞在了石头上,鲜血滴在地上。大队长王艳平为强迫法轮功学员苏菊珍放弃信仰“真善忍”,把她的衣服脱光,电得苏菊珍的全身、脸上、嘴上全是大水泡,肿得青一块紫一块的。狱警张秀荣用手铐将苏菊珍的双手背铐起来吊在铁床上,双脚离地,头朝下。马三家劳动教养院最终把苏菊珍迫害成植物人,苏菊珍被带回家时已是伤痕累累,目光呆滞,不会说话,没有记忆,不能走路、吃饭、大小便都要别人照料,连老父亲都已经不会认了。
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3/4/29/49357.html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4/22/48758.html
案例6
受害人: 法轮功学员杨春芳、李红、王东、霍丽君、李亚轩、李丽莉、夏玉兰、王雅玲、任丽娜、赵丹殃、孙小美、高艳秋等
犯罪嫌疑人及单位:苏境(所长)、邵丽(二分队)、戴红伟(四分队)
基本犯罪事实: 非法关押,多次摔伤法轮功学员,毒打致法轮功学员残废、不能独立行走,毒打致法轮功学员腰断,电棍电击致法轮功学员高艳秋成植物人
详细情况: 马三家教养院女二所给坚定的法轮功学员实行“戴蓝牌”(严管),一般不准参加集体活动,有层层特务包夹,无论关押多长时间,都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每当有参观或新闻媒体采访时,就事先用车把“戴蓝牌”法轮功学员拉走,隐藏起来,欺骗世人。限制佩带蓝牌的法轮功学员在一平方米的范围活动,层层看管,严格封锁,不得和任何人接触。在狱警的授意下,一帮犯人们把法轮功学员提起一米多高再往地下摔,多次摔伤。被非法关押在二分队的法轮功学员杨春芳被八个叛徒打残致不能独立行走,法轮功学员李红、王东、霍丽君被过电棍,法轮功学员李亚轩被狱警邵丽绑架到一楼打昏后再泼凉水,法轮功学员李丽莉多次被过电棍,腰被打断。2000年3月期间,被非法关押在四分队的法轮功学员高艳秋,多次被狱警戴红伟等人过电棍,迫害成植物人。遭受迫害的还有:夏玉兰、王雅玲、任丽娜、赵丹殃及孙小美。同时还有一位姓名不详的法轮功学员。
http://search.minghui.org/mh/articles/2002/4/9/28159.html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4/16/21028.html
案例7
受害人: 法轮功学员姜燕、姜虎林
犯罪嫌疑人及单位:马三家劳动教养院狱警,本溪市拘留所,大北监狱
基本犯罪事实: 非法关押,强行洗脑、精神刺激、熬夜、体罚等摧残折磨致使法轮功学员精神失常。
详细情况: 2001年法轮功学员姜燕被绑架进马三家教养院,在马三家狱警强行洗脑、精神刺激、熬夜、体罚等摧残折磨下,致使姜燕精神崩溃,言语和行为失常,最终被迫害成精神失常。2001年夏保外就医。姜燕曾数次被非法劳教,被劫持在本溪市拘留所里。其父姜虎林因修炼法轮功至今仍被非法关押在大北监狱。姜燕自1994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到迫害开始之前长达6~7年之久,身体健康,精神无一丝异常。
http://www.minghui-b.org/mh/articles/2003/2/9/44246p.html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2/22/32415.html
案例8
受害人: 法轮功学员李景华
犯罪嫌疑人及单位:张燕(女一所),女一所,女二所 ,一大队二分队
基本犯罪事实:强迫法轮功学员长时间超负荷奴役劳动,强制洗脑,酷刑折磨法轮功学员致精神失常
详细情况: 1999年10月30日,法轮功学员李景华被非法关押在女二所;2000年1月,被转到女一所强迫参加长时间超负荷奴役劳动。2000年7月6日,李景华被劫持到女一所洗脑队,强制洗脑20多天,每天被犯人洗脑到深夜。狱警张燕还把她关进小号,时值酷暑,小号内闷热难当,除忍受着蚊虫的叮咬外, 吃饭、大小便都在小号内。法轮功学员被连续罚蹶了72小时不让睡觉,还遭犯人的打骂。狱警还用高压电棍电她手心、脚心、前胸、脖子,皮肤被电得片片焦糊,就在李景华被迫害得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狱警张燕强迫她写了保证,李景华从小号出来之后有了点休息的时间,神志马上清醒过来,找到狱警张燕声明保证作废,张燕当场就打了她,命令犯人把法轮功学员又关进了小号,对她施用酷刑“燕飞”,2个多小时后法轮功学员昏了过去,苏醒过来又被关进了小号,后又被体罚“飞”了4天4夜,法轮功学员一直不妥协。狱警把她转到一大队二分队强迫参加超体力奴役劳动,那时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劳教1年已经期满,由于不放弃信仰被无限期关押。终于把法轮功学员迫害致精神失常。2001年5月李景华被家属接回家,至今也没有恢复正常。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1/5/42218.html (有照片)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14/30861.html
案例9
受害人: 法轮功学员1300多名, 夏宁, 白坤
犯罪嫌疑人及单位:马三家劳动教养院
基本犯罪事实: 长期关禁,强行把两腿盘起用绳子捆住致受害人疼得昏死过去, 不让睡觉, 天天罚站, 长期给受害人戴手铐,迫害致多名受害人精神失常;
详细情况:在2002年, 教养院非法关押女法轮功学员1300多名, 设“小号”5间,专门用来迫害抵制迫害的法轮功学员, 其中主体楼第一层东侧的铁门内,关满了绝食抗议的法轮功学员,不让迈出屋子一步,就连上厕所的时候,身后跟两个犹大看着,他们不但失去了人身自由,而且有的不让睡觉,天天戴着手铐,一天24小时,天天在那站着。法轮功学员夏宁被狱警铐在床上8个多月。有的法轮功学员被狱警强行把两腿盘起用绳子捆住, 几小时不放,直至法轮功学员疼得昏死过去。有的法轮功学员被关的精神已失常, 其中有住在大石桥官屯的白坤。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2/8/31/35891.html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2/6/16/31857.htm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9/11/26371.html
案例10
受害人: 法轮功学员彭庚(男性)等, 18位女法轮功学员
犯罪嫌疑人及单位:马三家劳动教养院, 狱警王乃民
基本犯罪事实: 非法关押,奴役受害人, 毁容、在暴打破裂流血的伤口上撒盐, 曝晒, 把受害人手筋打断,强行将18名法轮功学员剥光衣服投入男罪犯牢房;
详细情况: 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中最小17岁、最大76岁,长期被奴役般地强迫做苦工,强制按数额完成劳动数额,至少定为18至20个小时,甚致连续劳作高达36个小时,专做假冒adidas的运动服。女二所长期从事手工劳动,平均每天劳动时间为14个小时,生产制作用于复活节的工艺品(其原材料全部带有毒性)和其它工艺品,由大连港发往世界各地、主要是欧洲国家。繁重的劳动中还有水稻、玉米的耕作和收割。曾有多名法轮功学员昏倒在田地里。马三家教养院对法轮功学员除了在精神上进行摧残、洗脑,狱警王乃民还组织使用关小号里吊起来打,运用“蹲裆”、“照镜子”、“爬墙”、“弯腰喷气式”等恶毒方式折磨;更为恶毒的是狱警把18位女法轮功学员扒光衣服关进普通男刑事犯的号里。有的长期不让睡觉,有的在冰天雪地中长时间挨冻,致伤、致残者不计其数。马三家教养院男六队是专门用来非法关押男性法轮功学员的, 狱警对男队法轮功学员使用的酷刑, 如:毁容、在暴打破裂流血的伤口上撒盐,然后放到烈日下曝晒;还有的狱警逼迫学员在烈日下跪在石子上(同时还要扛石条),毒打法轮功学员致昏死过去,有的学员被打得伤口化脓、生蛆。辽宁省公安厅27岁男法轮功学员彭庚就是多次惨遭上述刑罚、最后被毁容的一个。辽宁新民法轮功学员一只手筋被打断,变成残废。马三家教养院的狱警们为掩盖其罪行、逃脱世人谴责,现已将男六队解散,大部份人被送往张士教养院。http://search.minghui.org/mh/articles/2001/12/5/20930.html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1/12/13/16770.html
http://search.minghui.org/mh/articles/2000/10/17/925.html#chinanews1017-2
案例11
受害人: 法轮功学员
犯罪嫌疑人及单位:女二所副所长王XX, 分队队长黄海燕
基本犯罪事实: 强行洗脑,柳条枝抽打受害人, 拽着受害人的头猛烈地往墙上撞致颅骨裂四肢抽搐倒地, 用棍子抽打受害人致后脑勺有一厘米见方的地方被打碎, 右眼被打瞎, 掩饰对受害人所犯的罪行;
详细情况: 从被非法关押到教养院的第一天起, 受害人被强行洗脑至午夜甚至下半夜3点, 被长时间罚站、罚蹲, 受害人被抬起往地上摔,双手被绑到背后,上身和腿贴在一起压平,嘴给堵上, 头被棉大衣蒙住;受害人双手被柳条枝抽打致肿得跟馒头一样大,呈黑紫色,受害人还被扒下衣服抽打身体;更残忍的是狱警拽着受害人的头猛烈地往墙上撞, 墙上溅满红色糊状物, 受害人颅骨被撞裂四肢抽搐倒在地上;它们还用棍子没头没脑的抽打受害人致后脑勺有一厘米见方的地方被棍子打碎,右眼被打瞎, 肿得鼓起来,半边青紫色的脸肿得与鼻梁平齐的。狱警们为掩饰其对受害人所犯的罪行,强制受害人在墙角面壁蹲着,每天早五点半到晚十点,不许回头、不许说话。同队的其她人被狱警告知什么受害人精神有问题,眼睛是自己撞的,谁也不许和受害人讲话, 在马三家一切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手段都在掩人耳目的、黑暗的角落里进行着。http://search.minghui.org/mh/articles/2003/3/10/46177.html
案例12
受害人: 法轮功学员杨红,戚玉玲
犯罪嫌疑人及单位:女二所, 一所, 二大队大队长张君(大队长)、李某(指导员), 姓王的大队长
基本犯罪事实: 指使刑事犯毒打受害人,高压电棍电击,凌辱受害人,冷冻折磨,强迫长时间超体力负荷奴役;
详细情况: 在1999年11月1日, 受害人被非法关进女二所, 狱警纵容指使刑事犯毒打受害人致鼻青脸肿,头发被成绺地揪掉。姓王的大队长用电棍电受害人的手、脸电了10多分钟,并威胁说:“你老实点,这样小小的体罚只是一个开始,共产党整你们这些人有的是办法。” 七天后,受害人被转到一所,强迫做长时间超体力负荷奴役, 狱警纵容刑事犯敲诈勒索受害人的钱物, 狱警张君(大队长)、李某(指导员)还向受害人施以暴刑: 在二大队队长办公室(在二楼),脱掉受害人的外衣, 把手、脚紧紧绑住, 扔在砖铺的地板上,用高压电棍电受害人脚心、手心及受害人的私处持续3个多小时, 然后又把受害人用手铐铐在所谓的“心理治疗室”的废暧气管子上, 在这空荡冰冷、玻璃上挂满了厚厚的冰的屋子里, 受害人的手、脚被冻得肿了起来,大腿发胀。杨红和戚玉玲两名法轮功学员也在这个冷屋中被一直非法关了一个多月,她们的手、脚都化了脓,不能站立,脸上、身上全是电过的伤痕。狱警还以减刑利诱全分队最恶毒刑事犯李庆贤虐待戚玉玲,拳打脚踢, 还整夜罚戚玉玲蹲着,不让去厕所。2000年6月以后, 狱警把受害人关入一个密封、不透气的小屋,不让睡觉,不让上厕所,令受害人头昏脑胀,还用电棍电、长期的折磨致受害人几乎发疯,理智不清。
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3/6/2/51450.html
案例13
受害人: 法轮功学员董晓艳、方彩霞、魏洪波、王霞、邢飞、吴艳秋、李波、何辉、扬凤英、周海艳、张静、刘丽娟
犯罪嫌疑人及单位:大队长王乃民,一分队长周谦, 二分队长邱萍,四分队长张秀云, 管教
基本犯罪事实:长时间罚蹲致法轮功学员董晓艳一只脚残废; 秘密用刑,电击、毒打受害人、剥夺睡觉权利;
详细情况: 2001年12月受害人被非法关押在马三家教养女二所二分队。管教对新劫持的大法弟子采取包夹、隔离,由犹大哄骗写背叛信仰的“三书”,不许亲友探视,对长时间不妥协的法轮功学员采取谩骂、不让睡觉、罚蹲、掐打、电棍电等刑罚。与受害人关在同室的法轮功学员董晓艳长时间被强迫罚蹲致一只脚残废。马三家教养院怕承担责任,才把她放回家。1月23日大队长王乃民强迫法轮功学员看造谣的录像被揭穿 ,管教围殴揭穿其谎言的法轮功学员,2001年4月15日开始,被非法关押在三分队的法轮功学员高广清连续4天4夜不让睡觉,为达到内定的“转化率”,强迫受害人放弃信仰,大队长王乃民,一分队长周谦, 二分队长邱萍,四分队长张秀云把法轮功学员方彩霞、魏洪波、王霞、邢飞、吴艳秋、李波、何辉、扬凤英、周海艳、张静、刘丽娟弄到办公室和休息室秘密用刑,电击、毒打。
http://search.minghui.org/mh/articles/2003/3/27/47258.h
案例14
受害人: 法轮功学员崔亚宁,刘凤梅,林艳,张会双,李素珍,
犯罪嫌疑人及单位:二所所长苏静,男管教, 女一所大队长王艳萍, 女一所狱警顾金义,周迁(谦),张艳(燕)等,
基本犯罪事实: 强制洗脑, 电棍电, 铁丝抽,凌辱折磨, 扒光衣服反复电击, 打昏死后浇冰水,威胁恐吓,剥夺受害人的起诉权利;
详细情况: 受害人在9 9年10月29日被绑架进教养院, 男管教和所长苏静等歹徒毒打受害人, 用电棍电受害人的脸。大队长王艳萍说:“进了马三家就是没有法律、没有人权。” 从2000年1月开始狱警对受害人强制洗脑,电棍电、铁丝抽、酷刑、体罚,狱警用手按着受害人写“保证书”。受害人看到法轮功学员崔亚宁、刘凤梅,林艳被三个狱警顾金义、王艳萍、周迁同时电了很长时间。崔亚宁、刘凤梅,林艳被电致全身起大泡。狱警在电刘凤梅时还用铁丝抽她。狱警张艳、王艳萍等把法轮功学员张会双、李素珍扒光衣服反复电击,狱警把坚定的法轮功学员关在一间屋里持续十四天, 强迫看诽谤法轮功的电视, 不看就打、就电,狱警们还唆使刑事犯经常毒打法轮功学员,法轮功学员陈立艳被打得昏死过去后浇冰水,迫害致使她到现在还看不清东西。 2001年4月被非法关押在马三家女一所的全体法轮功学员起诉马三家教养院和江泽民。狱警们把起诉书全都撕毁了,还以送进沈阳大北监狱为威胁,并恐吓说再起诉江泽民就打死他们。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2/12/25/41677.html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3/1/6/30600.html
案例15
受害人: 法轮功学员李黎明
犯罪嫌疑人及单位:(队长)狱警王晓峰, 二所三小分队
基本犯罪事实: 逼迫受害人干超强度重体力劳动, 体罚, 精神折磨,毒打, 把受害人两颗门牙打掉, 掩盖暴行;
详细情况: 逼迫受害人从事制衣强体力劳动, 睡觉的时候,邪恶管教指使劳教犯把受害人叫到厕所体罚,逼迫她做喷气式飞机的姿势,动作不合意就遭毒打,还把擦厕所的脏抹布堵到受害人嘴里堵紧,不让发出声。种种非人折磨致受害人两颗门牙被打掉。随后受害人被调回到专门非法关押法轮功女学员的二所三小分队。管教王晓峰利用叛徒对李黎明等坚定的法轮功学员进行精神折磨,白天干手工活,晚上直到凌晨1点才允许睡觉,早5点必须起床,每天如此。狱警王晓峰由于迫害大法弟子手段毒辣,被提升为队长。世界人权组织等有人来马三家调查的时候管教就提前将李黎明等坚定的法轮功学员藏起来,不准参加任何公开场合的活动。马三家是不让坚定的法轮功学员和外界接触的,狱警怕自己的残酷暴行被曝光。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2/9/13/36502.html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9/26/26889.html
案例16
受害人: 法轮功学员蒋玉青, 于素珍, 革春玲,张玉芹,田绍艳,侯小惠, 吴艳秋
犯罪嫌疑人及单位:一大队大队长(姓王), 三室姓黄的管教 , 二室管教邱萍
基本犯罪事实: 严刑拷打受害人致遍体鳞伤, 体罚, 电棍电打致重伤,电致受害人身上焦一块糊一块的肉上淌着油; 长时间不让受害人睡觉;
详细情况: 2000年7月份, 马三家劳动教养院当时非法关押着500多名法轮功学员, 每个室有32张单人床睡64人,很拥挤,而且每天都有新学员被非法抓进来,地上也睡满了人。在2000年8月2日晚8点钟左右,狱警为逼迫法轮功学员蒋玉青放弃信仰“真善忍”,指使“四防”把她带到密室严刑拷打了五个多小时致遍体鳞伤,肌肤呈黑紫色,并且五脏六腑剧痛,大便便血持续一个多月, 三室黄管教为掩盖其暴行不给就医治疗,只是每天晚上把法轮功学员蒋玉青捆绑在办公室的床上灌药,把蒋玉青折磨的死去活来。轮功学员于素珍等法轮功学员被狱警上刑,罚“飞机式蹲”,有的罚“马步蹲”, 有的被倒撅着, 以二室管教邱萍为首的狱警对法轮功学员于素珍封闭式的用大刑, 管教邱萍和三室管教黄队长一起用高压电棍把于素珍打昏过去。法轮功学员革春玲、张玉芹、田绍艳、侯小惠均被管教和四防员用高压电棍电打致重伤, 身上被电棍打得焦一块糊一块的肉上淌着油, 法轮功学员吴艳秋受尽了折磨,狱警很长时间不让她睡觉,好几次后半夜3-4点钟,她仍然在厕所里受罚,看管她的人员是每2小时换一班。
http://search.minghui.org/mh/articles/2001/6/9/11950.html
案例17
受害人: 法轮功学员王慧
犯罪嫌疑人及单位:马三家教养院狱警大队长
基本犯罪事实: 非法关押, 体罚,不让睡觉,暴力洗脑,以加刑期来要挟刑事犯人毒打受害人致吐血、拉血昏死过去,迫使受害人喝臭水致结果有成百人便水、便血,掩饰罪恶欺骗前来参观的人;
详细情况: 狱警大队长用6根电棍电女法轮功学员王慧致说不出话来,暴力威逼王慧写所谓的“悔过书”女法轮功学员蒋玉清,队长以刑加期来要挟刑事犯人打她。蒋玉清被打得吐血、拉血,身上都散架子了,屁股被打得肉都是黑的。她昏死过去很长时间。然而特务却造谣说她在家就有病。狱警还指使犯人毒打男法轮功学员,连续打了18天,皮肉衣服都贴在一起,挑粪干活时就裂开淌血,有的晕倒了。劳教所天天都有很多法轮功学员被逼着弯腰蹲着体罚,不让睡觉。马三家伙食很差, 受害人都很憔悴、脸蜡黄。有时来人参观,劳教所就给几天好饭缓一缓。狱警队长粉饰说,你看他们给养得红光满面的。 有一次院里停水,狱警队长们都吃以前剩下来的好水,让法轮功学员去打臭水井里喂猪的水,回来生喝,味道非常臭,又是热天,不喝不行。结果有成百个学员便水、便血。狱警大队长还加任务干活,加点、早起晚睡。有一次大队长在四百人会上说:全国就马三家生活待遇不好, 你们都想做好事,做什么好事呀,那最好的事就是你去死,你知道你死了给国家节省多少钱和人力、物力吗?这才是真正的好事。
http://search.minghui.org/mh/articles/2001/5/4/106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