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分册 中共对法轮功学员洗脑迫害的调查报告
提要:
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的实质是对信仰的迫害。洗脑这一特定的对信仰的迫害方式始终是整个迫害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调查报告对洗脑迫害的性质、组织实施、手段和后果提供了详尽的证据。
洗脑迫害中对100%“转化率”的要求实际上是企图迫使每一个法轮功修炼者在放弃信仰和迫害无限升级之间作一选择。对坚定的信仰者而言,“转化” 意味着精神死亡,不“转化” 很可能导致肉体死亡。无论从哪个角度去看,都证明江泽民集团是在蓄意灭绝法轮功修炼群体。
提要:
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的实质是对信仰的迫害。洗脑这一特定的对信仰的迫害方式始终是整个迫害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调查报告对洗脑迫害的性质、组织实施、手段和后果提供了详尽的证据。
洗脑迫害中对100%“转化率”的要求实际上是企图迫使每一个法轮功修炼者在放弃信仰和迫害无限升级之间作一选择。对坚定的信仰者而言,“ 转化 ” 意味着精神死亡, 不 “ 转化 ” 很可能导致肉体死亡。无论从哪个角度去看,都证明江泽民集团是在蓄意灭绝法轮功修炼群体。
“转化率”是江泽民绑架国家机器、胁迫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参与迫害的主要手段,通过层层落实“转化率”和相应的责任制,江泽民把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政法官员变成了他的镇压体系的一个个环节。
目录:
6.1《关于通过“转化”对法轮功修炼群体从精神和肉体实行群体灭绝的调查报告》
6.1 关于通过“转化”对法轮功修炼群体从精神和肉体实行 群体灭绝的调查报告
2004年4月28日
前言
在持续了近5年的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中,江泽民集团声称对法轮功学员的处理不是因为他们的信仰而是因为他们触犯了法律。2000年4月6日,中央“610办公室”负责人刘京以中国代表的身份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56届会议上就法轮功问题进行了答辩发言,声称中国政府对大部分法轮功学员“采取的是保护和说服教育的政策。”“对于目前极少数仍然迷恋法轮功的人,采取各种方式进行仁至义尽的说服教育。中国依法惩处的是那些利用邪教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1]。然而,正是这种“说服教育”,不管是“仁至义尽”还是“万伏电棍”,都是对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信仰自由”的公然侵犯。同时,这种“说服教育”也是对中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公然的蔑视和有系统的破坏。上述刘京任职的“610办公室”就是江泽民专为镇压法轮功而设立的特殊机构。最能说明这场镇压是对信仰迫害的就是中国当局公开炫耀的对法轮功学员的“转化”。“转化”是中国官方专用的一种说法,国际上多称为“洗脑”。本报告提供的证据表明,是“转化率”,而不是任何一条现行法律,在迫害中起着关键作用。
一、“转化”命令来自最高层,并层层作为任务下达
1. 关于“转化”的中央文件
“转化”的命令来自最高层。1999年7月20日前后出台的一系列文件通知标志着对法轮功的正式镇压开始。《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是其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这个《通知》里就提出了“做好修炼‘法轮大法’党员的转化工作”并具体说明了转化的标准是“主动脱离‘法轮功’组织,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并揭露‘法轮功’问题”[2]。8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共产党员修炼“法轮大法”等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对《通知》中包括转化在内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和解释[3]。以上2个文件针对的还仅限于共产党员。到了8月24日,新华社发表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两办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绝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教育转化和解脱工作”[4]。《两办通知》的内容和《通知》相似但对象却扩大到了所有法轮功修炼者。这里第一次提出了“做好绝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的教育转化和解脱工作,是衡量这场斗争成效、取得这场斗争胜利的一个重要标志。”在这3个文件中,把法轮功修炼者分成了“一般修炼者、骨干和极少数幕后组织策划”三类。即使是“只是为了健身强体而练习‘法轮功’的人”,只要没有“正确认识”,即不放弃信仰,就不能被“解脱”。可见,这场迫害从一开始就是针对全体法轮功修炼者的信仰的。从那时开始,“转化”成为这次镇压最重要目标,主导了镇压的全过程。“转化”是作为任务自上而下通过党政职能机构层层压下来的。
2. 司法系统的文件
2001年1月16日至18日,司法部长张福森通过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将对法轮功学员的“教育转化”工作布置下去[5];2001年4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辽宁省马三家劳动教养院党委、北京市劳教局党委和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委与“法轮功”斗争经验材料,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转化”部分[6];内蒙古司法系统把对“法轮功”人员的“转化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摆在“劳教工作”的突出位置[7];浙江省政府2002年度给省政府直属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中,把被非法劳教的法轮功学员的“转化率”定为省司法厅的一类目标[8];安徽省司法厅2003年重要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将加强对“法轮功”人员的“转化工作”和进一步提高“转化率”的任务交劳动教养管理局负责执行[9]。
3. 省市基层政府的文件
除了以上司法部门外,政府行政部门也有具体任务。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江西南昌东湖区“文明社区工程”实施方案中都规定了文明社区要符合的标准包括“社区内‘法轮功’练习者转化率达100%”[10、11];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对“法轮功”学员的“转化”工作中,实行“领导包骨干、组织包重点、党员包群众的帮教责任制”[12];武汉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2003年度工作必达目标包括“以上年为基数,‘法轮功’习练者“转化率”和巩固率达到45%以上”[13];中共天津河西区东海街道实施了街道、派出所、重点人所在单位“三位一体”“帮教转化”监控工作机制,落实了《包保责任制》,建立起领导包片、科长包点、居委会党支部书记、管片民警包人的组织网络。采取了“帮教”小组与党工委签定《对法轮功人员帮教责任书》、街、所、单位签定《共同做好法轮功重点人教育转化监控工作协议书》[14];江苏省靖江市通过“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责任查究制,采取集中办班、送医院治疗、专人监控等措施来层层落实‘转化和防范控制工作’”[15];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与基层签订了“四包一”责任书,并交纳责任金。工作重点放在“转化”上[16]。通过上述层层承包,来自中央最高层江泽民个人的迫害意志就这样通过“转化”具体落实到了基层。
4. 中央决定全面使用暴力“转化”
“转化”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早期,“转化”是作为几种迫害手段之一进行的,中国大陆政府文件和媒体报道提示迫害集中在对公开练功、进京请愿的惩罚上。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华尔街日报》记者IAN JOHNSON对山东省潍坊市以陈子秀因赴京上访而被迫害致死为代表的系列报道[17]。但是即使在那种情况下,陈子秀被酷刑致死的直接原因仍然是拒绝放弃法轮功。2001年1月23日当局涉嫌导演的“天安门广场自焚案”以后[18],“转化”成了当局企图在精神上或肉体上消灭法轮功群体的主要武器。其操作也逐渐系统化。正如一名中国官员对《华盛顿邮报》透露的,早期的镇压并不成功,直到2001年,才形成了“有效的”方法。这个有效的方法包括3个方面:暴力、高压宣传和“洗脑”,而“洗脑”是关键。这位官员说,镇压一开始就伴随着暴力,但直到今年(2001年),中央才决定鼓励广泛使用暴力。根据政府的报告,极少有法轮功学员在未被施以暴力的情况下放弃法轮功的。高压宣传则是借助于反复播放天安门12岁女孩(指刘思影)烧焦的身体和其他人声称他们相信“自焚”能使他们“升天”的采访录相,最终使很多中国人相信了政府的话。最后一招则是强迫参加“洗脑班”。三者缺一不可[19]。
二、“转化”是对全体法轮功学员信仰的迫害
1. 迫害针对全体法轮功修炼者
《两办通知》提出的“教育转化和解脱工作”的对象是“绝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加上“一般骨干”甚至“错误严重的骨干”,“转化”的对象实际上包括了全体法轮功学员[4]。就是那些“必须依法惩处”的“极少数在幕后组织策划的骨干分子”也在“转化”之列,只是不能得到“解脱”而已。与此相佐证的是各地政府要求完成的“转化率”都是以本地区全体法轮功学员为基数计算的[10、11、12]。
2. 江泽民本人对信仰迫害定调
“转化”就是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事实上,江泽民集团从一开始就是把法轮功问题作为信仰问题来处理的。1999年4月25日晚,即法轮功学员万人上访的当晚,江泽民给政治局常委及其他有关领导的信中这样写道,“难道我们共产党人所具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所信奉的唯物论、无神论,还战胜不了法轮功所宣扬的那一套东西吗?果真是那样,岂不成了天大的笑话!”[20]可见,江本人是把法轮功作为“唯物论、无神论”的对立面,即“有神论”来反对的。作为中共镇压法轮功的主要指导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也持同样立场。《通知》的第一部分“充分认识‘法轮功’组织的政治本质和严重危害,明确要求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强调,“法轮大法”“宣扬唯心主义、有神论”,“是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根本对立的”。作为共产党员,必须“坚定地信仰马克思主义,而不能信奉‘法轮大法’”,“对这一涉及共产党人的根本信仰的重大问题,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深刻认识‘法轮功’组织的政治本质和严重危害,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2]全段只谈信仰,没有一个字提到“非法上访”“非法聚集”等“法律问题”,说明这根本就是个信仰问题。
3. 惩罚的是信仰,不是“违法行为”
2000年,承德举办法制教育班(即“转化班”),有关部门在动员会上明确宣布,“帮教”对象只要与法轮功组织彻底划清界限,政府将给予宽大处理。凡是死心塌地、顽固坚持法轮功立场的坚决依法惩处[21]。可见,惩处不是因为法轮功学员做了任何“违法”的事,而是因为坚持不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
三、“转化率”迫使人在精神死亡或肉体死亡之间选择
1. 剥夺信仰就是迫害,无论使用什么方法
为了欺骗国际舆论,中国当局投入巨资建立了专供参观用的“花园式”监狱和劳教所[22],并大肆宣传对法轮功学员“春风化雨”式的“转化”工作[23]。然而,“转化”的目的是要剥夺人的信仰,因而就是迫害,无论是“春风化雨”还是“严刑拷打”。从中国大陆监狱、劳教所传出的大量证据[附录一]、证词[22]和独立媒体的报道[19]表明,“转化”的主要手段是暴力。中国当局没有说明如果“春风化雨”不能完成“转化率”的任务怎么办,但从官方的报道中也可以看出要完成“转化率”指标,最终必然导致剥夺人身自由、暴力和肉体消灭。
2. “转化”是在剥夺人身自由的条件下进行的
在题为“不信春风唤不回”的文章中提到,正当全北京市“教育转化”“法轮功”练习者的工作“遇到了不少困难,经历了不少挫折”时,“北京市劳教局在大墙内首先找到了突破口”[23]。为此,北京市劳教局被司法部记一等功,成为北京市反法轮功先进集体[24]。追查国际认为,“突破”首先出现在劳教所,以及北京劳教局系统工作人员能“解决”北京市各级党政官员、政工干部、理论工作者无法解决的问题,是由劳教系统的特点所决定的。大量证据表明,北京和全国的劳教系统对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广泛使用暴力酷刑[附录一],而首创并负责这一方案的原北京市劳教局局长周凯东[25]正因为收受巨额贿赂在监狱服刑[26]。由于劳教所内法轮功学员完全丧失人身自由并被置于暴力环境之下的情况并不能直接应用到社会上,于是“北京市劳教局又按照市委的指示,抽调精干力量,以走出去的形式对社会法轮功人员进行“帮教”,配合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举办法制教育培训班,取得了成功,为创办北京法制培训中心大规模集中办班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这种集中办班模式受到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市委的肯定,为全市教育“转化”大批“法轮功”痴迷者辟出了新径。”也就是说,法制教育培训班是地方非执法机构设立的模仿监狱、劳教所环境的“转化”场所。大连市西岗区提出的“转化”方法是“通过进法制教育学校、实施集中封闭式的帮教转化,全力打好攻坚战。”[27]
“转化率”是怎么完成的?最常用的方法是多人围攻一人,实行强制“洗脑”。早在1999年8月的中央《两办通知》里就提出了“要采取‘一包一、几包一’的办法”[4]。受到中央“610办公室”肯定的长春市绿园区春城街道办事处实行的是“街道领导、一般干部、社区主任、公安警察、家属、单位各包保一名‘法轮功’习练者的‘六位一体’的包保责任制”[28]。在吉林省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公司,创下了一个20人组成的“帮教队”“帮教”1人的“帮教”“之最”[29]。
3. 对不转化者的迫害升级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地区对“尚未‘转化’的31名‘法轮功’重点人,除劳教者外,15人被送进‘转化’学习班,4人由各级组织进行‘转化’,‘转化率’为100%。”[30]显然,劳教的人数不算在本地“转化率”计算的基数里。因此,即使排除了为表功的夸张因素,这个100%的“转化率”也是将未“转化”的12人送劳教才完成的。北京宣武区广内街道在2002年综治工作总结中有类似的描述,“广内地区在册‘法轮功’练习者已经全部‘转化’,‘转化率’为99%”(原报告如此,不知全部为什么是99%),但扣除了“在押人员”(原报告未解释,但应包括拘留、劳教和判刑)[31]。而南京栖霞马群街道声称的100%“社会面转化率”是将未“转化”的法轮功学员判刑后完成的[16]。中国政治生活中有一种运行机制叫做“矛盾上交”,由于各类“转化班”多有上级领导部门协办,为了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转化率”指标,从而得到奖励或避免受罚,基层把不“转化”的法轮功学员强制送“转化班”和“劳教所”就成为缓解自身压力的常规操作。2001年1月17日黑龙江省庆安县法轮功学员刘岩遭到抓捕毒打并被送往绥化劳教所劳教1年半。因刘岩伤势严重,劳教所拒收,警察通过关系强行把他留下。刘岩已于2002年7月21日被迫害致死[32]。山东莱芜市委书记李玉妹对一些体检不能劳教的法轮功学员采用对主管部门施加压力和送礼施贿的办法让其接收[33]。2001年1月12日,山东莱芜法轮功学员王慧被送往王村劳教所,遭拒收后警察苏国建利用其同学关系送礼,将她送济南劳教[33]。这种拉关系送礼来送人劳教在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中已经是相当普遍的现象了。
4. 为完成“转化率”而使用酷刑
由于“转化班”、劳教所和监狱同样也有“转化”指标[8],如深圳市司法局提出“十五”期间“‘法轮功’类劳教人员转化率要保持在80%以上”[34]。为了完成“转化率”指标,这些部门无一例外的广泛使用酷刑[附录一]。(每天都有大量关于酷刑的案例报道,请参考:www.minghui.ca,www.faluninfo.net,www.clearwisdom.net)山东潍坊法轮功学员张亮在“洗脑班”被施以一种叫“熬鹰”的酷刑折磨。连续一个多月24小时罚站,不让坐下,不让睡觉,一群人轮番上阵连喊带叫,无数次地被撕打推拽。他被熬得神情麻木,辨不清方向,两腿两脚肿得吓人!皮肉透明发白,随时就会破裂。小腿和大腿同粗,两脚无法穿鞋,赤脚站在水泥地上,最后两腿无法站立,走路寸步难行,东倒西歪,无数次地碰在墙上,摔倒地上[35]。广东三水劳教所为强制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设立酷刑室,使用“五马分尸”的酷刑,铐住法轮功学员的四肢拼命向4个方向拉。2003年1月2日,劳教所狱警张武军用2个手铐,把法轮功学员黄柱峰的双手扣住,指挥犯人用力往两边拉,把黄柱峰拉得两手血肉模糊,左右肩膀被拉脱臼,28天后手臂肌肉萎缩[36]。北京司法行政网对北京市女子劳教所第四大队大队长李继荣“转化”法轮功学员杜某的报道也可见一斑。在描述了一番李继荣如何做“艰苦细致的思想教育”后,报道写道:“经过16天夜以继日连续工作,杜写出了‘决裂书’......”[37]。说明“决裂书”是在连续16个日夜不让睡觉(还不包括其它的折磨)的情况下写出的。曾经亲身经历过北京团河、新安(即女子劳教所)劳教所酷刑折磨的爱尔兰三圣学院学生赵明写道:
“在我劳教到期前2星期左右,他们终于开始要动手了。他们先2天不让我睡觉。……然后这天晚上姜海泉先假惺惺地让我看电视,看了一会儿突然姜海泉冲进来,说“蒋科长要和你谈谈”,很快地把我推到一个办公室里。一进屋,很小的一间办公室,地上摆著一张床板,上面有不少被罩撕成的带子,屋里站了5个警察,包括管理科科长蒋文莱、教育科科长杨凤华、教育科副科长姜海泉和“攻坚班”警察头子刘国玺和刘新成。我一看就明白了,他们想用电击折磨我。蒋文来说:“你找所长干甚么,这就是你找所长的结果。”他们先威胁我要我“转化”。在我严辞拒绝后。他们开始把我往床板上绑,这是为防止电击时身体跳动。脚,腿,上身,手臂,分别绑住,还有一道从我的嘴里跨过绑住头部。绑完后他们再次威胁我“转化”。被我再次拒绝后,他们抱出一捆电棍,开始分发电棍。那电棍有50多厘米长,除头上有2个电极外,整个电棍还有螺旋状金属环绕,用这部份放电,能在很长范围内电击。他们至少使用了6根电棍开始对我全身电击。
我的身体开始剧烈的跳动。他们时而停下来继续胁迫我签字接受他们的所谓“转化”。警察刘国玺动作极为熟练,他两手各持1根电棍,平行地贴著我的胸部转著圈移动,用环绕电棍的金属放电,我整个上身感到电麻跳动,感觉呼吸急促起来,嗓子冒火。我牙紧咬著跨过我嘴的布带子,喘著粗气,一声没吭。我满耳都是密集的电火花的声音「啪啪啪啪」。过了一阵,我的一条腿开始痉挛、剧痛。我感觉房间里的空气不是空气了,每个空气的微粒里都胀满著暴力和邪恶。我在这种巨大的精神刺激下简直无法再保持清醒和理智了,他们没有停下来,直到我同意写他们要求的所谓“转化”的东西。那一天,我记得是2002年3月27日。我最真实地体会了这个邪恶流氓政治集团搞精神强奸的最邪恶手段。”[38]
现居住在美国新泽西州的法轮功学员陈刚曾因修炼法轮功被劳教1年半。在团河劳教所,劳教所的警察每天只给他2至4个小时的睡眠,有一次他们连续15天不许他睡觉,只要他一合眼,就会遭到拳打脚踢。警察还用几根高压电棍同时电击他身体的敏感部分,例如头、颈、胸部等等,被电击处皮肉烧焦,全身猛烈颤抖,“整个身体仿佛被放在火中烤,仿佛被毒蛇叮咬”[39]。有一次,警察指使同室10多名犯人毒打他,使他的脸都变了形,然后把他的脚和腿紧紧地捆绑起来,把两只胳膊捆到背后,再把他的脖子和腿紧紧地捆在一起,使他几乎窒息,然后把他塞到床底下,在床板上坐上人,使劲往下压他的背,当时他感觉他的骨头都要断裂,这以后他有2个星期不能行走。这种折磨使他几乎瘫痪(另一位名叫鲁长军的学员在这种同样的酷刑后瘫痪了),处于精神崩溃的边缘[39]。
陈刚谈到他曾因身体上无法再继续承受惨无人道的摧残而违心的屈服了,这毁灭了他的尊严与信心。在描述自己当时遭受迫害过程中的真实心态时,陈刚说,“我当时被折磨到死亡的边缘上,面临着两种选择:死亡和屈服。屈服代表着背叛自己的人格和信仰,这一切所带来的痛苦将超过死亡本身的痛苦。人在面临死亡时,往往都很恐惧,痛苦;但是当你选择屈辱的活着的时候,那种煎熬会使你宁愿选择死亡。因为你的人格被玷污了,灵魂不再纯洁。那时人的感觉真是生不如死。”[39]
5. 群体灭绝:“转化”――精神死亡,不“转化”――肉体死亡
截至2004年4月30日,明慧网上公布经核实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人数达958人[40]。广义地说,每一个人被迫害致死的原因都是不愿放弃信仰。根据对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北5个省的不完全统计,5省被迫害致死的588名法轮功学员中,直接死因是“拒绝转化”的达232名,约占40%,在这232名中,有213名被酷刑虐待致死,占91.8%;55名被强迫灌食致死,占23.7%;其它原因(如楼上摔下、注射药物、灌食农药等)32名,占13.8%[41]。(说明:被强迫灌食和其他原因致死的法轮功学员大部分同时受酷刑,死因无法完全分开,计算时有重复。)
对100%“转化率”的要求实际上是企图迫使每一个法轮功修炼者在放弃信仰和迫害无限升级之间作一选择。对坚定的信仰者而言,前者意味着精神死亡,后者很可能导致肉体死亡。无论从哪个角度去看,都证明江泽民集团是在蓄意灭绝法轮功修炼群体。
四、“转化率”是江泽民绑架国家机器、胁迫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参与迫害的主要手段
1. 领导责任制、一票否决权制和领导责任查究制
如上所述,“转化”是来自最高层的指示,通过各个部委(条)和行政部门(块)一直贯彻到基层的街道、里弄、劳教所、监狱;“转化率”则是将中央最高层的迫害命令落实成为监狱、劳教所、“转化班”酷刑和死亡率的主要因素。通过党政系统落实的迫害,为此负责的应该是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人和各级政法委员会的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42]。在党内,负责镇压法轮功的是各级党委主要成员组成的“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常设机构“610办公室”,具体执行的则是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政法委员会”[43]。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主要执行人罗干同时兼任“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中央政法委员会”的主任[44]。各级“610办公室”就设在“政法委员会”内[43]。2001年罗干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总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时特别提到“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基层的力量,同‘法轮功’进行斗争,教育、挽救、‘转化’了一大批‘法轮功’痴迷者。”在迫害法轮功时经常引用的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简称“领导责任制”)、一票否决权制和领导责任查究制[45]。
2. 权力和责任:党政领导对职权范围内发生的酷刑虐杀应负的法律责任
在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转化”工作中,宁夏党委、政府建立起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领导责任追究制,使各级领导干部都有了责任,谁放松了管理和教育“转化”工作,谁就要受到责任追究[12]。合肥市出台的《关于“法轮功”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规定》中明确“谁主管,谁负责”,凡练功者所在单位,其负责人都要签订有关责任书,如出问题,所在单位领导负直接责任,所在单位上一级领导负连带责任[46]。北京市劳教局实行的是:坚持“一把手”负第一位责任,逐级落实领导责任、岗位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24]。
通过层层落实“转化率”和相应的责任制,江泽民把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政法官员变成了他的镇压体系的一个个环节。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就是为什么那些官员,特别是那些不遗余力主动推动迫害的,必须为在他们权限范围内发生的酷刑虐杀负法律责任。
五、“转化率”作为各级政府的政绩并受到上级表彰
除了上述的“领导责任制”“一票否决权制”等惩罚性措施外,也制定了政策鼓励各级官员参与迫害。其中主要形式就是各级各部门召开“表彰大会”。2001年2月26日,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召开教育“转化”工作先进表彰大会。受表彰的集体有辽宁马三家教养院、北京市劳教局、吉林省女子劳教所、湖北省沙洋劳教所等单位,受表彰的个人有马三家劳动教养院女二所所长苏境等[47]。大量证据表明这些单位和个人都是积极使用酷刑虐杀法轮功学员的[附录一]。
2001年3月14日,辽宁省司法行政系统教育转化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在沈阳召开。受表彰的单位有:省马三家劳动教养院女二所(思想教育“转化”工作模范单位);沈阳市张士劳动教养院等5个单位(集体二等功);鞍山市劳动教养院等4个单位(教育“转化”工作先进集体);抚顺市劳动教养院院长黄炜等(一等功);沈阳市张士劳动教养院副院长程殿坤18人(二等功);沈阳市司法局劳教管教处处长李荣琛等55人(思想教育“转化”工作先进个人);马三家劳动教养院女所所长杨健等14人(三等功)[48]。这些单位和个人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证据见附录一。
2001年度,北京市司法系统共表彰4名“人民满意的政法警察”标兵,其中有3名是因为积极进行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转化”而入选。他们是:黄清华,女,42岁,现任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监区长兼九分监区分监区长,因“转化”姚洁、藤春燕而受表彰。是市政法系统“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人民满意的政法警察”、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警察标兵”、记个人一等功;李继荣,北京市劳教局女子劳教所四大队大队长,全国劳教系统唯一的十六大的代表、全国和北京市同“法轮功”斗争先进个人,“全国司法系统二级英模”、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李广兴(北京市监狱六监区监区长,曾经主管迫害王治文、纪烈武、朱柯明、李昌等。)[49]
其他因做“转化”工作而被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还有:北京市女子(新安)劳教所、广东省妇女劳教所政委谢素宏(司法部教育“转化”工作先进个人、二等功)、湖北省沙洋劳教所九大队副大队长欧阳代霞(第二届湖北省十大杰出青年卫士、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教育“转化”工作先进个人、二级英模)等。[注:此处仅举几例,需详细资料请与追查国际联系]。这样的表彰会各省市每年都要举行。通过这种大规模表彰迫害修炼“真善忍”、努力做好人的单位和个人,逐渐在社会上树立起奖恶惩善的风气。
六、“转化率”将迫害深入到社会每个角落
1. 党政工团参与“转化”
各级党政机构是社会上进行“转化”的主要执行者。吉林省委书记王云坤、省长洪虎、省委副书记陈玉杰、原省委副书记苏荣都直接参加过“几包一”的“转化”工作[50]。北京市朝阳区成立了720个“帮教”小组,有962名党员参加“帮教”志愿者队伍,5,000多名社区干部、楼门组长参与了“帮教”工作[51]。而监狱劳教所则是实行“转化”的最主要的场所。此外,企业[52、53]、妇联[54]、共青团[55]、科学界[56]、理论界(将有专题调查报告)、教育界[57]都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以各种方式参与了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转化”工作。
2. 违宪违法的“洗脑班”
在“转化”方式中,值得注意的是以各种名义开办的“转化班”(“洗脑班”)。这种“转化班”经常被叫做“法制教育学校”“法制教育中心”“法制教育学习班”“法制教育培训中心”“教育转化学习班”“关爱教育中心”等。举办的单位从省政法委员会、“610办公室”[58]到区妇联[54],从中央机关[59]到街道居委会[31]无所不包。无论叫什么名字,其共同特征是,被办班的法轮功学员被强制失去人身自由,办班过程未经任何法律程序,“转化班”不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尽管有时会有政府部门出面举办)、执法机构、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注册,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或公开党政文件确认其性质、地位,不受任何机构监督,拥有不需要任何法律文件而拘禁任何人的权利,工作人员没有执法者的身份却有超出执法者的权利,可以打死人而不负法律责任。其不合法性和残酷性甚至超过了文革时期的“隔离审查”和“毛泽东思想学习班”。很多“转化班”由“610办公室”负责,但“610办公室”本身就没有任何法律基础,也没有执法权[43]。2001年前10个月,仅北京市朝阳区一地就办“转化班”200多期[60]。
在“转化班”普遍使用酷刑和酷刑致死的部分案例见附录二和附录三。此处仅举一例说明。据明慧网2002年2月5日报道,丁文,男,30岁左右,湖北十堰人。曾被非法关押在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洗脑班”,2002年1月14日被迫害致死。警察封锁消息,有关知情人员被威胁,不敢吱声。丁文在被非法关押期间多次遭到毒打,2001年冬天,天气寒冷,还被强迫做俯卧撑、跑步、站军姿等,使他胃痛、呕吐,每天受到严重摧残。2001年2月19日绝食期间,在“洗脑班”的严巨东、夏宝忠、张湾公安分局闵天祥的指挥下,打手黄承军、伏保安把男法轮功学员拖到二楼,关在卫生间进行殴打,用脚朝法轮功学员的腹部踢,丁文被打得胃出血,还有60多岁的李国运被踢得尿血,还有另一位法轮功学员被打得胸部软组织损伤,并且夜晚不让他们睡觉,反铐在卫生间的水管上,整整折磨了2天。2001年3月底,丁文再次被殴打,打到窗口边被逼得没法从窗口跳下以逃脱毒打,腰部严重摔伤,被送回单位;8月底,还没有完全康复的丁文回老家休养,可红卫片的警察又从老家把人抓回送进了“洗脑班”;9月份,丁文同一宿舍的一位法轮功学员出走,“洗脑班”的打手们在一个单间对丁文进行严刑逼供,采取“背宝剑”、殴打、灌酒、灌醉后又灌醋,连续折磨了5天,然后又送往看守所,1个月后,再次押回“洗脑班”。2002年1月14日丁文被迫害致死。丁文的妻子陈容梅仍被关押在二汽“洗脑班”[61]。
3. “洗脑班”――政府官员敲诈勒索和个人敛财的工具
此外,据北京市妇联主席、市政协常委吴秀萍透露,政府还要花费纳税人的钱在“转化”上。用在法轮功学员身上的人均“转化”费用达5,000至6,000元[62]。被办班的法轮功学员家庭、所在单位还要缴纳高额生活费、“转化”费[63]。
山东省胶州市“610洗脑基地”张家屯强迫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每人每天交纳50元的“生活费”,还有多人被额外敲诈勒索3,000元至数万元不等。该“洗脑基”地已害死2位法轮功学员并将多人迫害致残却被评为山东省“先进单位”[64]。兰州市龚家湾“洗脑班”勒索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每人每月4,000元。2003年11月,位于新津的“洗脑班”(即“成都法制学校”)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500多人,要各单位自己“帮教”本单位的法轮功学员,且要求法轮功学员负责“帮教”的生活费[65]。由大庆市政府、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和大庆石油管理局三家联合主办的大庆市红卫星“洗脑班”(大庆市法制教育学校)实施24小时全封闭管理。要求每名被抓去的法轮功学员单位出5,000元管理费,个人缴纳1,200元伙食费,不交就从工资中扣除[66]。西安市“洗脑”基地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的西安工人疗养院前综合楼,西安市委“610”在这里一年举办三期“洗脑班”。“洗脑班”对法轮功学员和“帮教”人员索取食宿费每人每天30元。3个月时间,法轮功学员不仅要交够自己的食宿费,而且还要负担“帮教”3个月的食宿费。这些“帮教”和“610”工作人员,不仅免费吃住,有工作单位的还拿工资奖金。除此之外,“610”还另给他们每人每天35元的补助。也就是说,3个月下来,这些“帮教”和“610”的工作人员能额外挣到约3,000元。“610”组织就是这样拿着人民的血汗钱迫害法轮功学员。“帮教”和“洗脑班”工作人员因为有金钱的支撑,对“610”言听计从,所以迫害法轮功也特别卖力[67]。
4. 基层连坐法
这种“转化”还用包括经济在内的惩罚性手段逼迫基层人员参与迫害。南京下关阅江楼街道与法轮功学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和所在居民段居民主任签订领导责任书,还让两家责任人交风险保证金,单位的责任人交200元,社区主任责任人交100元风险金,到年底包教达标的除返还风险金以外,街道还双倍的奖励责任人,如完不成任务的,没收风险金之外,还将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居民主任在年中分红时,扣除部分奖金[68]。
七、宣传和煽动家庭、社会仇恨以制造迫使转化的环境压力
1. 邻居朋友的压力
为了给法轮功学员造成“转化”的压力,河北省许多地方规定,凡家人参与“法轮功”练习并未及时与其划清界线的农户,一律不得评挂“新风星”、“守法星”和“科技星”。有的地方还实行了“一票否决制”,凡家人参加“法轮功”练习且转化缓慢的农户,暂停参评资格[69]。通过邻里舆论把压力加到法轮功修炼者的家庭。河北省滦平县组织亲属、同事、同学、朋友及包片民警担任包保责任人去“转化”法轮功学员,“一次不行二次、三次,有的则达到数十次”[70]。更有甚者,“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承德市避暑山庄在各景区挂上“‘法轮功’练习者止步”的大标牌[69]。
2. 反人性的“家庭转化”
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即中央“610办公室”)负责人刘京在2001年2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记者招待会上举的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这种“转化”的非人性:山东省有一位女士“主动地”把她的丈夫送到马三家教养院去,请教养院来“帮助”自己的丈夫[71]!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基础所助理研究员林澄涛。林澄涛是国家“863”计划和美国中华医学基金CMB项目的课题骨干。1999年7月20日以后,林澄涛因为拒绝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而被扣押工资、没收房屋、绑架、监禁、“洗脑”和暴力虐待,致使他带着妻子和2岁大的女儿流离失所。2001年9月,他在北京再次被公安绑架并被判劳教1年半。在北京市劳动教养调遣处,他由于拒绝写放弃“真、善、忍”信仰的“保证书”被罚站数天。他于2001年10月被绑架到北京团河劳教所。在劳教所二大队,狱警对林澄涛体罚、轮番“洗脑”、关禁闭,施以包括多根30,000伏电棍长时间电击等各种酷刑,但都未能使他屈服。2001年年末,在北京新安(女子)劳教所被“洗脑”的林的妻子,从女子劳教所寄来信,建议劳教所二大队队长用他们女子劳教所的方法,如电刑、体罚、精神刺激、熬夜等来逼迫林屈服。警察不断逼迫林反复看他妻子的来信,林最终承受不了这种刺激和打击而精神失常[72]。
八、对美国公民李祥春的“转化”是中共意识形态输出
1. 判决只字不提法轮功
居住在加州的美国公民李祥春于2003年1月22日自美国飞抵广州机场后,被中国大陆公安拘捕。中国以他“打算”利用电视向人讲清法轮功被迫害真相,于3月21日将其判刑3年,送南京监狱关押。因为李祥春是美国公民,中国的“反邪教法”对他不合适(本报告不涉及到“反邪教法”本身的非法性问题),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诉人:检查官张井宏,助理检察员杨春国;审判长黄顺祥,审判员袁江华,助理审判员尹晓涛)用的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73]。值得注意的是:“打算”利用电视向人讲清法轮功被迫害真相,被判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在以人证、物证为基础判案的法律界看来,李祥春的“罪行”首先就无法成立。然而在南京监狱里,狱方利用囚犯殴打来阻止他炼功[74]。据明慧网2004年1月21日总结美国驻上海领事馆和美国国务院提供的消息,李祥春被逼参加各种“洗脑班”。
2. 惩罚和判决内容无关――强迫“洗脑”
2003年2月10日至12日这3天里,他被强迫观看诬蔑法轮功及创始人的录像。南京监狱从6月27日连续将李祥春送入5个“洗脑班”、每次2小时的强迫接受反法轮功宣传。7月8日开始,李拒绝去“洗脑班”,被一群囚犯暴力击打在地后被强行拖下楼梯后架到“洗脑班”上。7月9日李再次拒绝后被再次暴力架入“洗脑班”,导致他身体上有至少29处伤痕,很多是大面积的。10月份,南京监狱派8个犯人每天24小时监视和控制李祥春。强迫他观看歪曲和诬蔑法轮功的电视影片,强迫他说自己有罪,逼他放弃修炼法轮功,逼他写所谓的“悔过书”。在11月和12月间,李祥春几乎每天多次被强行“洗脑”。尤其是11月份,狱方加强了对李祥春的强化“洗脑”,因贩毒被判终生监禁的犯人被教唆加强了对李祥春的谩骂和侮辱。监狱还安装了2个监视摄像机用来监视李祥春,一个放置在李的狱室里,另一个放置在李被迫观看“洗脑”录像的房间。“洗脑班”分为集体“洗脑班”和个人“洗脑班”2种,还有观看录像“洗脑班”。
3. 中共对美国公民信仰的管辖权
南京监狱还要求去探望李祥春的美领馆官员与他们一起来“转化”李祥春[75],并设法利用李祥春年迈的父母来“转化”李祥春[76]。这种“转化”不仅和判决时所指控的“罪行”没有关系,强迫改变美国公民的信仰显然也超出了中国政府的司法管辖权限。这是中国共产党实行意识形态输出的例证。
注:鉴于中国目前的人权状况和司法的需要,同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安全,具体情况不在此显示,如需要参考文献者,或有特殊需要者,请直接和追查国际联系”。
附录
附录一:在劳教所进行的强制“洗脑”
附录二:“转化班”部分迫害案例
附录三:“转化班”部分死亡案例
中文链接: http://www.zhuichaguoji.org/node/123
6.2 关于“洗脑班”与“洗脑”手段的调查报告
2004年10月9日
一、遍布全国的“洗脑班”
1. “洗脑班”遍布全国省、市、县、乡四级
“洗脑”是中共实行精神控制和迫害的专用手段。在这次持续五年的对法轮功修炼团体的迫害中,更是运用到了极端。为了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全国开办了无数“洗脑班”。这些“洗脑班”使用不同的名称,如:法制教育中心、法制教育学习班、法制教育学校、教育“转化”中心、关爱中心等。本报告根据调查资料的来源会交替使用这些不同名称。
根据本组织搜集的可靠资料显示(见附表一),专为“转化”法轮功学员而设的“洗脑班”覆盖全中国23个 省(青海省暂无资料显示),其中,最大规模举办“洗脑班”的省份是:河北省、山东省、黑龙江省、四川省、广东省、辽宁省、湖北省和吉林省。全国五个自治区中,除了西藏外,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自治区皆开办“洗脑班”强制法轮功学员“洗脑转化”。北京市和重庆市等直辖市各区开办多期“洗脑班”,迫害人数众多。武汉市、广州市和成都市等城市在全市大规模举办“洗脑班”,使这些城市成为迫害极为严重的地区。此外,发生“洗脑班”迫害致死案例最多的城市,分别是河北省保定市(至少5例)[1]、山东省潍坊市(至少3例)[2]迫害手段残酷、情节严重。
以山东省为例(见附表二),全省至少9名法轮功学员死于“洗脑班”的迫害,多人被迫害致伤致残。据不完全统计,全省17个地级市、31个县级市,普遍开办“洗脑班”,少数城市将学员送往邻近的“洗脑班”或山东省法制培训中心(位于王村劳教所旁的“洗脑中心”),或直接送劳教所。例如青岛市“610”办公室于青岛市明霞路4号成立法制教育中心(“洗脑中心”)[3],青岛市下辖五市胶州、胶南、即墨、平度、莱西市亦分别筹办“洗脑班”,其中胶州市位于张家屯的“洗脑班”迫害致死2名法轮功学员[4],并有多人被迫害致残,莱西市村民隋广西被莱西市“610”设于莱西辛庄的“洗脑班”迫害致死[5]。
在市一级中,“洗脑班”又深入辖区街道及乡镇,例如迫害死亡人数居山东省地级市之冠的潍坊市,辖区潍城就设有7处“洗脑班”,分别是潍城区城关街办(位于城关街办职工宿舍楼,陈子秀死于此处)、于河镇“洗脑班”(于河镇司法所,玄成喜于此处被迫害致死)、望留镇“洗脑班”(位于望留街成人教育中心)、军埠口镇“洗脑班”(位于军埠口村民委员会)、杏埠镇“洗脑班”(位于杏埠镇司法调节中心)、符山镇“洗脑班”(位于符山镇敬老院)、大柳树镇“洗脑班”(位于大柳树镇委员会)[6]。
可见这场迫害中,“洗脑班”遍布全国的数量和密度远高于监狱、劳教所和精神病医院,是这场镇压中行使迫害的重要场所。由“洗脑班”扩及全国省、市、县、乡四级的事实来看,筹办“洗脑班”的指令明显来自于中央。
2. 由“610”牵头组建,公安、司法、机关党委间横向配合
“洗脑班”的筹办主要由各地“610”办公室牵头组建,以湖南省邵阳市为例[7],该市2002年4月根据全国教育转化法轮功人员攻坚战工作会议精神和湖南省委“610”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转化法轮功人员竞赛活动的意见》(湘610发(2002)4号)的部署,由邵阳市委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决定,从2002年5月至年底全市展开“转化法轮功人员攻坚行动”,该方案要求由各县市区成立专门领导班子,安排办理法轮功学员“转化班”的办班经费。在同一个全国性工作会议的指挥下,广东江门市法轮功人员法制教育学习班由江门市“610”办公室负责开办,2002年6月4日,江门市委“610领导小组”(即“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610”办公室是其办事机构)组长、市委副书记谭继祖亲至洗脑班下达将“法轮功人员彻底转化过来”的指令[8]。可见各市县区办理“洗脑班”的指令,是由上至下,透过具有超级权力的“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和“610”办公室层层下达开办。
除此之外,各级行政区也由党委“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及其“610”办公室为中心,与公安机关、司法单位、各级机关党委间作横向联系,统一部署镇压行动。以湖北省武穴市为例,武穴市直机关党委根据中央、省、市委和武穴市委有关处理法轮功问题的要求,与市直各主管局签订“责任状”,明定“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各分局要切实解决好防范和处理法轮功问题的经费,对该项工作用车给予保证。全力打好教育转化攻坚战,要强化责任制,举办各类法制教育学习班。”并明确规定订年度有2名学员进京上访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免6个月、纪律处分的责任追究[9]。在各级机关党委间强制的横向联系下,多名武穴市的法轮功学员于工作单位或家中,被单位主管伙同“610”人员及公安员警强行送入“洗脑班”中。一位曾在武穴洪涝汛期捐款十几万元的法轮功学员、原农业发展银行职工陈国珍,于2004年3月18日被该行行长协同市“610”人员及派出所片警诱骗至工作单位后,强行送往湖北省法制教育中心(省“洗脑中心”)。该学员自2000年起即经历武穴市“洗脑班”、湖北省沙洋劳教所酷刑折磨,曾致使双脚瘫痪[10]。
3.公安、政府机关、高校、企业、劳教所各界广开洗脑班
“洗脑班”的筹办不需任何的法律依据,并受到上级公开的表扬和奖励。除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党委及“610办”公室广设“洗脑班”之外,公安单位、机关内部、高校、企业和劳教所内也纷纷开设“洗脑班”。
公安、司法机关以“洗脑班”名义限制人身自由
各地拘留所、看守所等公安单位为达到长期关押法轮功学员的目的,避免15天或30天拘留期的法令约束,以办“学习班”的名义非法羁押学员。1999年9月13日武汉市江岸区就于看守所办学习班,强制将上访学员关押于学习班,要求学员写了“保证书”才放回家[11]。1999年10月13日沈阳市各区政法委于公安分局看所守内办“621学习班”[12],将市拘留所、收容所、市女子自强学校非法关押的学员,转至政法委所举办的“621学习班” (621是当时辽宁省主抓法轮功之政法委的代号,后统一改称610),该学习班要求工作单位派1人24小时监视学员,并要求学员家属以亲情胁迫法轮功学员写“保证书”,写了“保证书”才放回家。1999年底,大连市于司法局强制劳教戒毒所后院成立“621强制教育转化中心”,该“洗脑中心”以体罚、电棍等酷刑折磨法轮功学员,不“转化”的学员被送马三家教养院继续迫害[13]。
“转化学习班”被公安机关滥用为贯彻将法轮功学员“盯死看牢”的重要手段。为达成上级要求将法轮功问题“控制于当地”、避免学员“越级上访”的指令,每到两会、春节等所谓“敏感期间”,各地政法单位积极部署以蒙骗、绑架的方式强行限制法轮功学员的人身自由,大规模非法抓捕法轮功学员开办所谓的“学习班”。1999年底开始,成都市多处派出所举办教育转化学习班,要求法轮功学员只要不写“不炼功、不上访”的“保证书”,就必须每天从上午9时到下午6时到派出所报到,强制待在学习班,此作法严重影响法轮功学员的家庭生活和经济生产[14]。
政府机关工委办班
2001年初,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市委及北京市劳教局的部署下,在北京市新安劳动教养所举办多期的“洗脑班”,对外称“法制教育学习班”。一位中国科学院地理所优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李宝庆于2001年2月1日被所党委绑架至此中直机关工委办的“洗脑班”,遭到连续两期“洗脑班”(第三期和第四期)的“洗脑”,强制不让休息、长时间不让睡觉、强迫在神志昏迷的状态下写“保证书”。被释后,李宝庆曾撰写《“转化班”是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行为》[15]一文在网上发表。至2001年7月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已连续举办10多期的法制教育学习班[16]。自2001年6月起又耗资成立“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北京昌平转化基地”[17], 2001年7月13日上午,部份河北省直机关单位领导撒谎说 “去开会”、“旅游”等等,将法轮功学员在换洗衣服都不准拿的情况下,强拉至北京昌平“洗脑中心”迫害[18]。该“洗脑中心”要价每人每天100元,每个单位派遣3人,加上本单位被绑架来的一名法轮功学员共4人,至7月24日,每个单位要交纳2万元左右[19]。
2003年两会期间,吉林省“610”办公室及省直机关工委“610”办公室向省财经办公室等部门施压,将多名法轮功学员强行在工作岗位绑架至“洗脑班”[20]。在省“610”办公室、省直机关工委“610”办公室的指使下,吉林档案局领导将该单位杂志社副总编张忠余开除工职、开除党籍,张忠余被迫流离失所,被非法送往长春市兴隆山“洗脑班”迫害,现在张忠余已被迫害得不能行走,只能爬行[21]。其它省份的机关工委也陆续开办“洗脑班”,江西省直机关于2001年春节前举办所谓法制教育学习班[22];黑龙省直机关工委于2001年3月举行所谓法制教育学习班[23]。
学校私设“洗脑班”强迫师生“洗脑转化”
在教育系统中,多数高校党委积极配合当地“610”自设“洗脑班”,或以蒙骗、暴力的方式强行将该校师生绑架进当地政府办的“洗脑班”,以退学、停职等手段威胁不放弃修炼的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在1999年10月26日中国政府违反宪法法律将法轮功定为“邪教”后,清华大学大多数修炼法轮功学生被送回家强制休学,校方要求学生保证不修炼否则不准恢复学业;教职工中不批判法轮功的将被开除。校方开办“转化学习班”,将拒绝写“批判”材料的师生以“学习班”的名义隔绝软禁进行“思想转化”[24]。2000年2月沈阳市各高校党委积极将学员集中到公安、民政部门办的“集中教育学习班”强迫封闭“洗脑”[25]。北京由市教工委“610”办公室要求北京各高校上报名单,统一组织到北京市法制培训中心强制“洗脑”[26]。重庆大学多次秘密绑架该校法轮功学员至重庆市歌乐山上的“洗脑班”封闭“洗脑”。重庆大学优秀教师、高级工程师张优稿被绑架到重庆西山坪劳教所非法劳教1年,期满后又被无故延期半年后,在当地“610” 办公室的指示命令下,由重庆大学校领导送往当地政府办的“洗脑班”继续进行迫害[27]。兰州大学党委将坚定修炼的法轮功学员关押于校内招待所3个月强制“洗脑”,又伙同兰州市“610”办公室,将该校师生劫持到兰州市龚家湾“洗脑班”继续“洗脑”迫害[28]。
高校的迫害系统,主要是由校内主抓法轮功的党委领导、校内“610”办公室(伙同校保卫处)及基层所在单位(如学院)书记决策及执行。例如吉林大学理学院书记为该校讲师,法轮功学员沈剑利办“转化学习班”。沈剑利每天在理学院的一个小屋里被强迫“反省、悔过、转化”,后与3岁女儿一起被校方绑架到“洗脑基地”囚禁后逃脱,直到再次被校方“610”办公室非法抓捕关押1个多月后被迫害致死[29]。
企事业单位出钱出力筹设“洗脑班”
国营企业中原油田党委于2000年2月至4月举办3期教育“转化学习班”,并于2001年2月26日在全国“同法轮功斗争先进事迹报告会”上宣扬所谓“同吃同住同学习”办班的经验及手段,要求学习班管理人员和单位派去的“陪教”人员24小时不放松的“洗脑”监视[30]。《人民日报》2001年5月31日报导北京市首都钢铁摸索出“企业、政府和专业部门三位一体的联合教育转化模式”[31],办理“法制教育学习班”强制单位学员“洗脑转化”,受到北京市委多次给予表扬。中央电视台制作专题报导首钢办班的“成效”[32],为企业私办“洗脑班”迫害法轮功学员推波助澜。
大庆红卫星“洗脑班”由大庆市政府、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和大庆石油管理局于2002年11月非法联合主办,估计投资约200多万元购置如汽车、电子监视器等大量设备。由大庆石油管理局“610”办公室副主任张国军任校长,大庆劳教所副政委王仙阁任副校长[33]。大庆红卫星“洗脑班”迫害手段凶残。一名大庆石油管理局实业集团公司九龙公司物业分公司职工程巧云,在被非法判刑2年刑期满后,于2004年5月27日,由大庆“610”办公室和她原单位人员劫持送进大庆红卫星“洗脑班”,短短1个多月被迫害得神志不清,双手双脚接近残废,目前在生命垂危下不知去向[34]。
劳教所内举办“洗脑班”,手段凶残
2001年3月5日,山西省太原市政府动用各基层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政府,采用蒙骗、绑架手段,把近100多名法轮功学员从家中抓走,送到太原市劳教所(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镇城村北),举办非法的 “法制教育学习班”,该“洗脑班”剥夺人身自由,用编造的假录像片进行“洗脑”,并用多种体罚手段、放出狼狗咬伤女法轮功学员等手段强制“转化”。太原市古交地区法轮功学员宋玉英,于2001年5月被送入此法制教育学习班后,6月份即被迫害致死[35]。山东省法制培训中心,位于淄博市周口区王村镇山东省第二劳教所附近,该中心大部份工作人员均是从劳教所选派,2001年8月初开办至今,每期时间1个月左右,里边的学员都是从山东省各县市被绑架来[36],要求学员缴纳“洗脑”费每位5000元。山东省法制培训中心先将法轮功学员送到劳教所进行初步“洗脑”,用“熬鹰”(长时间不让睡觉)等手段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修炼[37]。而上面所说的山东省第二劳教所(王村劳教所),在2003年3月前后曾非法关押过近2000多名法轮功学员(男所和女所的总和)。劳教所每天播放它们编造的诬蔑法轮功及其创始人的录像及《XXX访谈录》,对学员进行强制“洗脑”。看录像时要求注意力集中、不准闭眼、不准低头、不准有任何其它动作,看完后要求必须鼓掌,稍有不从者就会遭到一顿毒打和电击。他们的迫害使1/3的学员身体出现病态甚至严重病态,使郭加龙、张鹏、王同亮、张志、张学强、孙光明等数10位学员出现精神失常、生活不能自理,使邹松涛、于莲春、张国华失去了生命[38]。
辽宁省被非法判劳动教养的法轮功学员分别关押在省内18个劳动教养院中[39],这些教养院又普遍私设“洗脑班”。沈阳市“法制教育学校”成立于2002年10月18日,地点即在张士教养院院内,花180万进行改造装修[40];辽宁省本溪市“610”办公室和市公安局、本溪钢铁公司联合在本溪市教养院内私设专门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洗脑班”[41]。朝阳市教养院“洗脑班”自1999年9月即有百名学员被送入,原辽宁朝阳市农机公司职工李宏伟在此“洗脑班”内,右耳被打穿孔,几乎失去了听力[42]。抚顺市教养院(位于东洲区的武家埔),为了进一步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精神和肉体折磨,成立“抚顺思想教育学习班”,在没有期限限制和强制缴交“洗脑费”的情况下,将非法劳教到期仍不妥协的学员再投入“洗脑班”中继续迫害[43]。
二、“洗脑班”的非法性
1. 开办“洗脑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洗脑班”办班过程未经任何法律程序,未经登记注册,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或公开党政文件确认其性质、地位,没有任何的组织章程,不受任何机构监督,拥有不需要任何法律文件而拘禁任何人的权利,工作人员没有执法者的身份却有超出执法者的权力,可以打死人而不负法律责任[44]。
2. “洗脑班”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
《宪法》第三十六条共有四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近五年来“洗脑班”的实际运作情形,已经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其一,“洗脑班”由“610”办公室负总责,其主要工作人员来自各级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皆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特殊主体的要求;其二,其主要工作人员没有合法根据而使得法轮功群众丧失按照自己的意志信仰的自由,如“洗脑班”里对法轮功学员进行人身方面的限制、打击,收缴、毁坏法轮功的书籍、资料,禁止法轮功群众的正常人际接触、人际关系,等等;其三,情节严重:“洗脑班”持续的、多期开办,关押人员众多,屡屡发生法轮功学员精神创伤、致伤、致残、致死事件。因此,“洗脑班”负有责任的主要工作人员犯“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受到刑法第251条的处罚,即“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5]。
3. “洗脑班”构成“非法拘禁罪”
《宪法》第三十七条共有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法轮功学员往往在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中被强行绑架到“洗脑班”的,也有劳教、劳改到期的法轮功学员因不放弃修炼而被关到“洗脑班”的,没有任何法律手续;而“洗脑班”是全封闭的,法轮功学员被监禁于房间内、有人看守和/或监控器监视、被剥夺身体活动自由,强制“学习”,很多学员遭到捆绑、殴打、折磨,并且不准家属探视;有的被关押1年多,并受威胁不“转化”就“终生监禁”。“洗脑班”对法轮功学员的“全封闭强制学习”,没有实体法律依据,且不依照法定程序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犯“非法拘禁罪”,对有关责任人员,应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处罚[46]。
4. 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洗脑班”在非法拘禁法轮功学员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致死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5. 多名儿童、怀孕期、哺乳期的妇女和老人被强行关入“洗脑班”
中国检察制度声称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哺乳期、怀孕期以及未成年等情况在起诉阶段有一系列的保护措施[47],法轮功学员既非犯罪嫌疑人,又在未经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被绑进“洗脑班”,更谈不上法律的保护。公安部门制定的“劳动教养办法”尚且规定怀孕期间或哺乳期未满一年的妇女及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得劳动教养[48](事实上对法轮功学员可以例外),“洗脑班”却完全不顾人道精神的考量,关押多名的未成年孩子、怀孕期、哺乳期的妇女。吉林市昌邑区 “强制转化班”于2001年3月关押的学员中,包括3个孩子:候振龙 8岁,赵琦女 14岁,郭秀景15岁,初中二年学生。被非法关押的最年长的学员为马爽,河湾子永吉师范教师,77岁[49]。山东烟台法轮功学员刘秋红,原中策药业公司工人,在怀孕8个月的情况下,被派出所强行从家中抓走,并被迫做了引产。孩子生下时还活着,会哭,但孩子打下来后被送走,现在生死不明。刘秋红引产后,不让休息,就被关在凤凰台办事处“转化班”近一个月[50]。秦皇岛昌黎县“610”“洗脑班”绑架一位年轻的母亲和她的女儿,两人被非法关押近2年之久,当时孩子只有1岁,现已3岁[51]。“洗脑班”关押幼童和怀孕妇女等非人道的做法违反婴幼儿童及妇女的保护。
可见,以“法制教育”为名办“洗脑班”,是真正的犯罪。
6. 非法敛财
根据本组织进行一项抽样调查,发现洗脑班违法收取高额费用的情节非常严重(见附表三),洗脑班沦为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和个人敛财的工具。几年来,举办洗脑班耗费的纳税人钱是极其巨大的、难以估量的。用在法轮功学员身上的人均“转化”费用往往达五、六千元,乃至更多。而被非法绑架洗脑转化的法轮功学员家庭、所在单位还要缴纳高额生活费、转化费。因为洗脑班是“法外组织”,不予公开,不受任何约束和监督,持续不断的巨额财政拨款象投进了无底洞;而其对法轮功学员家庭、所在单位以“生活费”、“转化费”等名义敲诈勒索来的钱财,更没有任何手续。在许多地区,洗脑班的工作人员经常轮换,勒索敛财事件持续发生,在某种程度上,捞钱成为办洗脑班的驱动力[52]。
三、“洗脑班”的机构化──在非法的基础上谋取“法制”外衣
1. 法制教育学习班
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发布“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同日公安部发布“六禁止”通告,这两个部门的行政命令成了大规模镇压法轮功的依据。1999年10月8日两高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4日公布了《解释(二)》为迫害法轮功披上法律的外衣。目前有案可查最早以“法制教育”为名办理“转化学习班”的是2000年3月河北省承德市办理法制教育学习班[53],强调集中讲课的内容包括民政部《公告》、公安部“六不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及“两高”的《解释》。然而,以“法制教育”为名办“洗脑班”在2001年以后在全国各地迅速开办,表面上看是两高的司法解释相继出台,以法律武器对法轮功进行新一轮的迫害有关,但实际上,“洗脑班”以“法制教育”为名办班,甚至日后组建起的“法制培训中心”或“法制教育学校”,其目的是将非法劳教又非法延伸到劳教场所之外,为彻底非法的“洗脑班”谋取所谓 “法制”外衣。
2. 北京法制培训中心及学习班的组建
在北京方面,北京市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即“610”办公室)积极牵头,在北京大兴天堂河劳教所旧址,投资了至少150万元[54],建立了一所“洗脑中心”,命名为“北京市法制培训中心”。由北京市人民政府“610”办公室主任刘伟主管,调动新安及团河劳教所警察协助,举办多期法制教育学习班,集中迫害法轮功学员[55]。此外,北京所有的区、县、乡镇、街道都积极举办法制教育学习班。以房山区为例,自2000年11月由新安劳教所协助办理第一期之后,区委宣称“既然劳教民警都能教育转化他们,我们为什么不能依靠基层组织的力量、发挥已转化人员的作用,自己来办法制教育班呢?”[56]。房山区于2001年初办理 “区级的法制教育示范班”[57],再依区示范班的“成功经验”组成十几个小分队深入全区各乡、镇、村、居委会,办起了同样的法制教育学习班。房山区将这种所谓“集中、封闭、滚动”办法制教育学习班的方式称做“非劳动教养手段的药方”[58],其实就是将非法劳教延伸到劳教场所之外,大大扩张了迫害的场所与范围,使得这场对法轮功的镇压变得无处不在。
3. “洗脑班”机构化──「耗费巨资」打击善良
北京市法制培训中心的成立,为集中关押法轮功而收容不下的劳教场所有了新的纾解管道。2001年6月北京海淀区委、区政府也拨款数百万元,建起了可同时容纳30名学员和70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基地[59]。上海市于2001年1月在“610”办公室、司法局及政法委的指挥下,耗资将上海市司法局的警官休养所改建为“上海市法制教育学校”[60]。武汉市武昌区以建防汛指挥部名义拨款400万,修建监狱式“洗脑班”基地,周围高墙电网,于2001年6月正式启用[61]。2001年8月,河北省在省委“610”指挥、石家庄市积极部署执行下,开办“河北省省会法制教育培训中心”,由原石家庄劳教所三大队改建而成,主要的行政人员几乎全由迫害法轮功学员最卖力的劳教所警察与各公安分局中抽调组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副局长郭锁山任主任[62],分管政法的市委副书记李遵英亲自督管。河北省委副书记赵世居还称赞该培训中心为“省内一流”[63],又获2002年度河北省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二等奖[64],可见河北省省会法制教育培训中心迫害法轮功学员不遗余力。2001年9月,与济南市劳教所一墙之隔原已废弃多年的公安局收审处被改建装修一新,挂牌成立“济南市法制培训中心”。现已退休的原济南市劳教所所长曾透漏,仅此培训中心的整理装修费用,就花了200多万元人民币[65]。2002年9月,沈阳市“610”办公室根据市委的指示,成立了沈阳市法制教育学校,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集中教育转化[66]。此法制教育学校的所在地正是从2000年11月即开始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的“张士教养院”,这个挂上了“法制教育学校”招牌的教养院将至少1名法轮功学员迫害致死、至少3名迫害致精神失常、多名法轮功学员迫害致伤致残[67]。
省、市一级的培训中心耗巨资在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使得彻底非法的“洗脑班”进一步机构化,为人员编制、经费发放、记功嘉奖谋取一个正式的管道。多数法制教育学校化编到司法局的管理之下,例如,广州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明确规定[68]:“按照市委‘610’办公室的要求,管理市法制教育学校。”茂名市法制教育学校在《关于招考市法制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的公告》中明定该校是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直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69]。
四、“洗脑”手段:精神虐杀
针对法轮功持续五年的迫害,为剥夺人民信仰法轮功、剥夺人民思想自由,采用了最为残忍的“洗脑”手段,直接针对法轮功学员的思想与意志进行转化。以下关于“洗脑”手段的调查剖析,涵盖劳教所和“洗脑班”的残酷手段和精神虐杀。
1.「亲情」成为胁迫转化的工具:
骨肉、夫妻等情感被江氏集团作为转化法轮功学员的重要手段。在镇压发生后,法轮功学员遭非法绑架、非法拘禁,导致无数家庭破碎。当局时常以学员无法履行家庭义务、株连家庭其他成员等说辞,攻击学员的心理,发动家属以死相逼、下跪、离婚作为要胁,反过来指责学员 “无情无义”、“连亲情都不顾”,试图引发家属的仇视和不理解。实际上,拘留所、“洗脑班”不但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又要求巨额罚款,使学员和家属承受莫大的精神压力,幼子在家无人照顾,父母生病无人照养,家庭功能残缺化、生活陷入困境。“洗脑班”、劳教所又以这种骨肉之情,作为所谓“攻坚”的“缺口”,以其达到“转化”的目的。
内蒙古赤峰市“法制教育基地”于2002年8月成立以来,标榜所谓的“家庭转化”,先集中转化某位家庭成员,再由此成员以亲情影响其他的成员,以求“事半功倍的效果”[70]。一名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的职工刘伯起,2001年7月11日被单位强行送入广州市海珠区“洗脑班”,期间父亲病危,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亲属盼刘伯起可赶至病榻前,工作单位和“洗脑班”在此之际仍提出了“写‘保证’才放人”的条件作为要胁[71]。唐山市纺织大学设立“洗脑班”,长期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强迫、怂恿学员的家属与学员离婚,以此造成学员的精神压力[72]。大庆市肇州县“洗脑班”也煽动家属以 “再不‘转化’就离婚!”胁迫学员“转化”[73]。山东莱阳城里一名法轮功学员姜爱,其妹及妹夫受“610”利用,唆使姜爱的丈夫花3000元将姜爱送入王村劳教所“洗脑班”1个月,其妹陪教。后又被送入莱阳党校“洗脑班”,在党校期间,日夜铐着双手,“洗脑班”又动员家人利用亲情给她压力,姜爱终因承受不住巨大的身心折磨,精神失常,丈夫同她离婚,家庭破裂[74]。
2.长期关押于精神受虐的环境:
“洗脑班”为“转化”法轮功学员而存在,如拒不转化,便无限期关押或送劳教所。为使学员的精神心理受到压迫,“洗脑班”环境普遍做以下布置:以武汉市武昌区的所谓法制教育中心为例,主楼面对江堤,四周围墙上布满了铁丝网,每个房间装两个监控器,走廊和房的铁门、窗全用钢筋焊牢,铁门用大铁锁锁着,终年不见阳光,里面的设施与监狱一样,围墙的大门也是终年关闭。院内的墙上和围墙上写满了攻击法轮功的标语[75]。“洗脑班”并营造24小时思想轰炸的环境。例如,广州市东山区“法制教育学校” 一天24小时令帮教围攻、看管学员,不让睡觉,逼看诽谤法轮功电视录像;强制灌输污蔑法轮功的材料。不准离屋半步,限制上厕所,长期孤立,不见天日,每个单间都装上监听监视器,还有用高分贝的喇叭不停的广播诽谤法轮功的言论[76]。此外,“洗脑班”要求每个学员所在单位还必须派出1至2名“帮教人员”与学员同吃同睡,进行24小时监控,例如黑龙江省大庆油田公司开办的红卫星“洗脑班”,每期2个月,每名法轮功学员由单位派1人陪吃陪住,24小时跟随,陪教一周一换,必须是党员或单位书记[77]。
有些“洗脑班”故意把“洗脑班”设在宾馆里,制造一种“优待”法轮功学员的假像,例如“大连社会思想教育学校”就设在大连黑石礁临海宾馆六楼[78],但实质上仍24小时监视、长时间的疲劳轰炸加重学员的精神迫害。浙江省金华市“洗脑班”提出“每顿四菜一汤、住高级宾馆、无微不至的关心”等手段来欺骗、动摇学员的意志[79]。事后又向法轮功学员收取高额罚款。
3.伪善
“伪善”是劳教所和“洗脑班”最普遍采行的手段,它利用了人性上的“善”,使人类诸如友爱、关怀等美好的德性沦为思想迫害的工具。辽宁省2003年成立抚顺市“关爱教育学校”就将“关爱”作为“转化”的手段,《辽宁日报》2004年3月5日报道声称,抚顺市关爱教育学校的管教人员“像大哥哥、大姐姐一样,走进了学员的寝室,嘘寒问暖、彻夜长谈。…整洁明亮的寝室里床单雪白,溢满温馨;食堂里是香喷喷的可口饭菜;四周是舒适幽雅的环境”[80]。然而,根据关押其中的法轮功学员举报,所谓的“关爱”的背后是有计划、有目的的,他们用大约一个星期的时间与学员“谈心”,呈现一种和平的气氛,有时还让学员看书学法。让学员思想松动,觉得“洗脑班”没有暴力,个个都很善良,实际上,这段时间他们是在了解每个学员的心理动态、修炼深浅程度,然后针对不同思想类型的人采取不同的办法,分门别类的开始做“转化”工作[81]。辽宁省的马三家教养院于2000年就开始总结“伪善手段”的经验,如一位曾被非法关押至马三家教养院的法轮功学员所述 “马三家的“洗脑”程序是,刚被劫持进来的法轮功学员,警察对她们用伪善、蒙蔽欺骗等手段“洗脑”,生活上顺着你的欲望去满足它,使你感到他们很好,让你精神放松,以便容易“洗脑”。一星期以后如果法轮功学员仍坚定不妥协,警察和打手们就原形毕露,日夜“洗脑”不许睡觉,拽到厕所体罚,马步蹲桩,并伴随着电棍和各种酷刑,还有平日里经常对我们的打骂。”[82]
透过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新华网》等全国性媒体的报导,一篇篇以“真情散迷雾”、“真情唤浪子归”、“爱心唤回归”为题的报导呈现在民众面前,使国内的民众普遍相信政府部门、劳教民警竭尽心力的在进行一项“教育、挽救、感化”工作。中央“610“”办公室”负责人刘京在2001年2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记者招待会上举例,山东省某女士“主动地”把她的丈夫送到马三家教养院去,请教养院来“帮助”自己的丈夫[83]。这个例子说明,被强迫洗脑的不仅仅是法轮功学员,连全国百姓都在这种欺骗宣传下受蒙蔽。
4. 利用学员转化学员:
马三家等劳教所利用伪善、欺骗等手段“转化”了部分法轮功学员后,有计划的利用这些已“转化”学员来“转化”其他不放弃修炼的学员。2001年2月23日《法制日报》报导马三家的“洗脑”经验中强调“如果能将学员中一些担任重要角色的人“转化”过来,培养成“转化”典型,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我们有目标地选择了有‘影响’的人物,重点攻坚。因为他们之间‘思想相近’、‘感情相通’,未‘转化’的学员能够去听、去思考,以‘法’破‘法’,起到了可喜的转化效果。”以学员“转化”学员的手段发展成熟后,2000年10月10日,由辽宁省司法厅副厅长凌秉志为团长,有计划、有组织的带领一些马三家的所谓“转化”典型组成“教育转化攻坚帮教团”,分赴省内几个教养院,对尚未“转化”的学员“现身说法” [84]。北京市劳教局也运用相同的策略 “注意调动他们(被迫‘转化’的学员)的积极性,把他们培养成为‘转化’典型,要求他们参加攻坚小组,协助警察做好顽固坚持法轮功立场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起到现身说法作用。”[85]
法轮功一直强调提高心性做好人,但是这些昔日的学员被强制“洗脑”后所呈现助纣为虐的行为,对其他坚定的学员心理上造成极大的痛苦和不理解。如同《静水流深》一书在揭露北京女子劳教所“洗脑”手段中提到“(一位法轮功学员)王俭说她可以承受常人打她,却无论如何承受不了‘转化’后的学员打她。往日的‘自己人’突然反目不说,用心和出手比那些‘正常人’还要狠,这实在超出她的理解和承受力。”[86]然而,类似学员王俭面对此事出现的复杂心理状态,正是阴谋者所欲达到的效果。但有时这个手段反而出现了“反效果”,如同样关在北京女子劳教所的学员张亦洁对已“转化”的学员说:“以前我们同修在一起是多么的祥和,都那么善良纯真。心与心没有隔阂。可现在我真不明白,你们怎么了?!被‘转化’后的人怎么都变成这样了?!打人,骂人,折磨人,勾心斗角。看到这些我更是绝对不能‘转化’。” [87]
河北省省会法制法制教育中心的“教育处处长”孔繁运曾当众对已“转化”的人说:“什么时候我看到你们打人、骂人才算真正‘转化’彻底了。”[88]这就是他们定下的“教育、感化、挽救”成功与否的标准:将人性彻底推向恶的一面。
而这个所谓的“彻底转化”的标准,也正是令曾经被迫助纣为虐的学员最痛苦的地方。一名被迫“转化”的法轮功学员陈颖说:“真正触动、刺激到我的心灵,是我们这些所谓被“洗脑”的人的可怕的行为。已经变得让正常人无法理解和忍受的地步。就连有善念的犯人都说:‘真够狠的。’而这件事也让我痛苦到极点,常常做恶梦,在梦中痛苦的呻吟。”[89]当权者利用被“洗脑”的学员去参与“转化”工作,是“洗脑”手段中最残酷的一个环节,如同教唆他们残害自己手足,当他们清醒过来时,会因无限的痛悔而再度对自己能否继续坚持信仰失去信心,等于是将人推下深井后又给予重石一击,达到阴谋者“一剑双雕”、“彻地转化”的目的。然而,利用学员“转化”学员的“洗脑”恰好证实了此手段的残酷性。
“这些被‘转化’的人是经过一个过程的,整个国家机器都在为此而运转。…法轮功学员修的就是真、善、忍,不愿说违心的话,他们却非要逼你说违背自己良心的话,而且只在口头上说还不行,他们的‘转化’是有步骤有标准的,第一步先让你写‘保证书’说不练了,第二步要写‘决裂书’,第三步是写‘揭批书’, 要谈自己为什么跟法轮功决裂,一步一步逼你,让你深刻揭批。可修炼的人都是从中受过益的,怎么也想不出法轮功有什么不好,而且写短了还不行,这势必让你天天出卖自己的良心,说违心的话,否则不算过关。在劳教所失去的不仅是人身的自由,连思想的自由都不能拥有,你的一举一动,一思一念,甚至一个眼神都要向警察汇报,写了‘揭批书’还要上台在全劳教所几百号人面前念,然后劳教所的录像机将你录下来,这等于强奸你的思想,最后,你还要帮助警察去‘转化’那些还没有‘转化’的法轮功学员,让你助纣为虐。你如果不写‘保证’,面对的将是无休止的残酷折磨,也许有人会说:‘那就写个保证,那样会好过一点’。一旦你承受不住写了‘保证’,马上又面临着另一种更加痛苦的折磨,不断的出卖自己的良心,直到扒干卖尽为止,他们要把你‘转化’到你真的再也不相信法轮功为止。” 《专访:⟨静水流深⟩作者──北大才女曾铮》[90]
5. 长时间剥夺睡眠:
在google搜索引擎的关键词打上“不让睡觉”四个字,出现的万笔资料中,很大部分是中国各个劳教所或“洗脑班”强制“转化”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事实,可见“强制剥夺睡眠”已经在这次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的镇压中被广泛使用。
中央电视台在2002年4月8日《焦点访谈》播出了《从毁灭到新生──王博和她的爸爸妈妈》的节目,恶意的将少女王博和她的父亲树立成家喻户晓的“转化典型”。事后王博的父亲王新中撰写题为“王博的父亲王新中述《焦点访谈》造假内幕”,揭露王博在劳教所是如何被“转化”的,“她到北京新安劳教所,他们用24小时每天都不让睡觉的办法,连续6天不让睡觉,灌输颠倒黑白的谎言,看歪曲法轮功的录像,强制“洗脑”。用那里警察的话说:‘我们就是用对付间谍的办法使你精神崩溃!’”。而王新中在河北省省会法制教育中心也受到类似的“洗脑”折磨:“被诽谤录像的谎言欺骗,再加上多日不让睡觉的精神摧残下,我迷迷糊糊神志不清,就这样被所谓的‘转化’了。这绝不是我的本愿。这不是我的真实思想,是对我的精神迫害。”[91]
美国哈佛医学院精神科学教授J. Allan Hobson在《睡眠》一书中所述“大脑是睡眠的受益者,当睡眠被剥夺时,大脑的能力也将逐渐衰退。首先,无法集中注意力,无法做一些具有协调性的自主动作,然后变得易怒并且极度想睡。若有5到10天没有睡眠,大脑会失去各方面的功能,让人变得疯狂和愚蠢;亦即由信任变为偏执,理性变为不理性,并且开始产生幻听和幻觉。”Hobson也举“洗脑”当作例子来说明“剥夺睡眠可导致一个爱国主义者否定他的国家和理想,并且签署显然违背个人信念的宣言,甚至参加他一向反对的政治活动。”[92]可见江氏政权是摸透了“洗脑”的精髓,并用于对付成千上万坚持信仰的法轮功学员。
6. 被“洗脑”的结果──精神失常、肉体销毁:
2004年“两会”前夕,河北省赤城县18岁女中学生张聪慧,仅仅因为给了同学一张纸条写着“请记住法轮大法好”被学校开除;上访北京,被非法关押于张家口市沙岭子片地法制学校,被施以暴力殴打、3天3夜不让睡觉,她几次昏倒在地,被单独一个人关起来,用电棍电她,还雇了一个人看着她。2个月被放出来后,手上身上满是伤痕,目光呆滞、言行失常、精神错乱[93]。另一位年轻貌美、现年32岁的成都法轮功学员祝霞,在经过1年半多的非法劳教和整整10个月连续3个“洗脑班”(即:郫县“洗脑班”、彭州“洗脑班”、新津“洗脑班”)长期关押、酷刑折磨和疯狂“洗脑”、毒打、游街示众、连续不让睡觉等折磨后,于2004年4月2日回到家中时,身心已经受到严重摧残,被迫害得精神失常。现在祝霞经常出现幻觉幻听,并且不分昼夜的折腾、哭、笑、骂人、打门窗,大小便弄得到处都是,盖被子要把被套扯掉只盖棉絮,并且经常用手捂住头部惊恐的大声喊叫:“你们要强奸我吗?”……[94]
日本法轮功学员金子容子,因在北京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被强制劳教1年半,2003年11月23日返回日本,在东京举行记者招待会上揭发劳教所的罪行。劳教所的警察们以减期、假释为诱饵唆使劳教犯人对法轮功学员施暴,特别是对于不屈服的女性法轮功学员肆意进行性虐待。她回忆说,刚刚被关进劳教所时,看到一个19岁左右的小女孩精神恍惚。听别人说当这个小女孩被抓进来时,坚持修炼法轮功,劳教所警察就唆使被劳教的吸毒犯们把她的衣服脱光,对她进行性虐待,导致她精神失常。金子容子被送到北京公安医院时,听一位法轮功学员讲,在她们那里的“法制教育班”上,一个法轮功女学员被打手们脱光衣服吊在树上示众,这位女学员当时就精神失常了,被放下来后光着身子就往外跑[95]。
许多劳教所和“洗脑班”不断有精神失常的案例发生,或许我们可以说,被迫害致精神失常是“洗脑”指令下的极致──当一个人被迫害的精神失常、精神错乱,甚至成了植物人的时候,他(她)就不能再坚持法轮功的信仰,也再无法为法轮功喊冤了!这是江氏集团强制精神虐杀政策下最血腥的一面。
但是这还不是“洗脑”的终点,至今仍不断的从中国的劳教所和“洗脑班”传出死亡的案例,仅河北省的保定市一地,已证实有5名法轮功学员分别在全市的4个“洗脑班”中被残害致死。
五、结语:“洗脑”无法消灭良知
自1999年10月8日两高公布处理法轮功问题的司法解释,企图为镇压法轮功“量身订制”法律的外衣,以至于遍布全国的“洗脑班”,在彻底非法、恐怖“洗脑”的基础上,理直气壮的冠上所谓“法制教育”的称号,为打压数以千万的法轮功学员提供了拘留所、监狱、劳教所、精神病院以外的又一场所。然而,无论当局如何费心的企图使“洗脑班”的存在合法化,这些遍及全国的“转化学习班”、以及耗巨资兴建的“法制培训中心”、“法制教育学校”的存在,就是江氏集团发动国家机器违背中国宪法法律残害善良百姓的铁证。
持续五年的强制“洗脑”镇压,尽管有无数人在这场迫害中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但有许多证据说明镇压法轮功的行动距离中国政府当初所订下的 “绝大多数在思想上与法轮功划清界线”、“铲除法轮功”等目标越来越远。据统计,在中国政府严厉的网络封锁下,从2001年元旦至2004年9月这45个月内,有近十四万六千名法轮功学员在《明慧网》上具名发表“严正声明”,声明在劳教所及“洗脑班”的高压“洗脑”下,被迫违心写下的不修炼保证作废。他们不顾生命危险的揭露劳教所、“洗脑班”的非人“洗脑”手段,无非希望藉以唤醒更多人的良知,让这场持续了五年的迫害早日结束。
中文链接: http://www.zhuichaguoji.org/node/403
英文链接: http://www.upholdjustice.org/node/136
6.3 追查国际对北京市“法制培训中心”迫害法轮功的调查报告
2004年8月12日
北京市法制培训中心(位于大兴县,原天堂河劳教所改建而成),于2001年4月由北京市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即“610”办公室)主任刘伟负责组建,举办多期法制教育学习班[1、2、3],由北京各区、县或教工委等单位以蒙骗、绑架的方式将法轮功学员强行送入“洗脑转化”,并胁迫如不接受“转化”者即直接送入劳教所。此外,北京市法制培训中心秘密关押多名被公安部及公安机关列为所谓“重点案件”的法轮功学员,由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北京市安全局非法抓捕后关押于此[4],北京市劳教局指挥新安及团河劳教所警察进行“洗脑转化”、国保总队非法预审、北京武警总队安排武警轮班看押[5]。由于北京市法制培训中心的成立、操作没有任何法律基础,已成为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集中营。非法关押于此的法轮功学员在精神及肉体上遭受极其严重的摧残。
参与北京市法制培训中心迫害法轮功的主要官员
强卫:北京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北京市委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组长、北京市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组长。强卫是北京市迫害法轮功具体实行的总负责,对于北京市法制教育培训中心的组建及发动的迫害行动总负责[6]。
刘伟:北京市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即“610”办公室)主任。北京市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是北京市委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由该办公室积极组建北京市法制培训中心,并大规模举办法制教育学习班[1],声称两年内北京市至少对近6000名法轮功学员进行“洗脑”[2]。
周凯东:2000年2月25日至2001年8月30日北京市劳教局局长,现已因受贿被判刑(其暴毙于监狱的传闻有待证实)。周凯东在2001年负责北京市劳教系统对法轮功学员的转化工作,北京市对法轮功学员的“转化”就是在他任职时的劳教局系统开始再向全市推广的[6]。
郑振远:2001年8月30日至今任北京市劳教局局长。对于北京市新安及团河劳教所参与北京市法制教育中心“洗脑转化”法轮功学员的恶性事件负有主要责任[6]。
马振川:2001年9月15日至今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长。负责2002年至2004年北京市迫害法轮功的行动[7、8],指挥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非法抓捕法轮功学员。
马捷(原新安劳教所所长)、李静(副所长)、李继荣(原新安劳教所四大队队长)。 新安劳教所自2000年6月组建、2002年3月15日迁入新建的北京市女子劳教所[9],该所劳教人员在马捷及李静的指挥下,参与协助北京市法制培训中心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转化”工作[10]。其中四大队长李继荣多次指使其它劳教人员至法制培训中心以暴力殴打、酷刑逼供、强迫“洗脑”等手段迫害法轮功学员[11],藉以协助公安机关为获得线索抓捕更多的法轮功学员而进行“严刑逼供”,多次获上级肯定及奖励,使李为达目的不择手段[12、13]。
北京武警总队十一支队等:于北京法制培训中心负责看押法轮功学员的武警部队,据知情人举报,男武警来自北京武警总队十一支队,曾负责天安门广场的警卫工作,并在广场多次抓捕法轮功学员,女武警来自武警二院等处[14]。其中,北京武警总队十一支队政治部副主任刘某积极打压法轮功学员[15]。
参考文献
-
《北京日报》2001年10月25日报道。……北京市人民政府防参考文献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牵头,组建了北京市法制培训中心
- 《中新网》2001年09月07日报道。
-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网》2001年9月7日报道。……据北京市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刘伟主任介绍,北京市法制培训中心从今年4月开始办班,一共办了8期,……
- 《北京市司法局》报道。“坚持以人为本抓好‘五项举措’ 努力造就一支善打硬仗的警察队伍――新安劳教所党委”
- 《明慧网》2002年8月3日报道。“北京市所谓的‘法制培训中心’迫害大法弟子的真相”:“北京市所谓的‘法制培训中心’是由北京市‘610’办公室领 导的专门迫害法轮功群众的法西斯中心,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火葬厂和殡仪馆之间。该法西斯中心由北京市劳教局,北京市国保总队与武警部队共同非法举办,武警负责看押,劳教局负责洗脑,国保总队负责非法预审,一起对法轮功学员实行精神和肉体的摧残。”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2/8/3/34253p.html#chinanews-20020803-2 -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2004年2月4日题为“关于‘610’办公室的调查报告――北京市”
- 《2002年市政府折子工程》(北京市政府)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4〕21号
- 出处同4。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 《明慧网》2004年2月13日报道。“北京法制培训中心的罪恶”:“新安劳教所四大队的大队长李继荣曾在这里指使张小杰、孙航、王玲等人把北京大学的法轮功学员袁琳按在地上‘按摩’,用胳膊肘在她身上乱揉。”
- 《明慧网》2002年12月4日报道。“北京大学教师袁林被警察野蛮摧残的事实”。
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2/12/4/40409p.html - 出处同4。
- 《明慧网》2002年7月5日大陆综合消息,“北京市‘法制培训中心’ 实为‘法西斯犯罪中心’”:“(北京市法制培训中心)内部工作人员多为原劳教所人员,所谓的工作人员来自团河、天堂河劳教所。看管法轮功学员的男武警来自 北京武警总队,曾负责天安门广场的警卫工作,并在广场多次抓捕法轮功学员,是北京武警总队中唯一一支被独裁者江泽民亲自视察的支队。女武警来自武警二院等处。”
- 《明慧网》2002年12月23日题为“北京市‘法制培训中心’实为‘法西斯洗脑集中营’”报导“其总负责人是北京武警总队十一支队政治部副主任刘某,他曾威胁武警,如果10年内明慧网上注销‘洗脑中心’的消息,拿你们是问。刘犯嗜酒,有时醉后查哨,弄得满屋酒气。”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2/12/23/41518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