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长春,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大学文化,公共管理硕士,湖南澧县人,1993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湖南省委政法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1989.09--1993.07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
1993.07--1994.07 ,湖南省公安厅治安处干部;
1994.07--1996.04 ,湖南省公安厅治安处科员(期间1994.08--1995.07,长沙望城县公安局白若铺派出所民警);
1996.04--1998.03, 湖南省公安厅治安处三科副科长;
1998.03--2000.12 ,湖南省公安厅治安处秘书科副科长;
2000.12--2001.07 ,湖南省公安厅治安处一科科长;
2001.07--2006.02, 湖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秘书科科长(期间2005.04--.09,借调在公安部治安局工作);
2006.02--2007.03 ,湖南省公安厅办公室副主任;
2007.03--2009.06, 湖南省公安厅政治部教育训练处副处长;
2009.06--2012.05, 湖南省公安厅政治部教育训练处处长;
2012.05--2012.11 ,湖南省公安厅政治部副主任兼教育训练处处长;
2012.11--2013.01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委员;
2013.01--2019.12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9.12--2020.01, 湖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
2020.01--2021.05, 湖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2021.05-- 湖南省株洲市委副书记 株洲市委副书记 、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市社会主义学院)校(院)长。
2023年9月,湖南省委政法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
2023年12月,任湖南省委政法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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