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行天理,再现公道,匡扶人间正义。

王立山

中共河北省政法委副书记、省“610办公室”主任王立山迫害法轮功的调查报告
2019年10月31日
河北省政法委副书记、省“610办公室”主任王立山

王立山,(Wang,Lishan)男,汉族,1961年11月出生,山东省昌邑市人。[1]
2003.03—2003.05,河北省沧州市中级法院代理院长、党组书记
2003.05—2005.01,河北省沧州市中级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05.01—2009.01,河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局长
2009.01—2011.04,河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
2011.04—2013.06,河北省保定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3.06—2015.04,河北省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即610办公室)主任、省委政法委副书记[1]
2015.04—2016.09,河北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省维稳办主任

王立山迫害法轮功的主要罪行:

2011.04-2013.06: 河北省保定市委政法委书记

1)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4月到2011年12月间,保定市至少有74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至少12人被劳教,1人被非法判刑[2],1人被迫害致死[3]。保定市公安局在2011年10月1日前给各派出所分派绑架法轮功学员的指标,已知姓名的有50人被绑架,超过31人被骚扰。[4]

2)据不完全统计,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保定市至少有76人被非法抓捕,13人被非法劳教,1人被非法庭审,3人被非法判刑,8人被非法批捕,19人被骚扰,3人被送“洗脑班”,9人被非法拘留, 3人被迫流离失所,1人被迫害致死[5]

2012年中共十八召开前夕,保定市政法委、“610办公室”、公安局命令下属各县、市政法委和“610”要加大对辖区内法轮功学员的管制力度[6] [7],此举直接导致保定市大量法轮功学员被非法骚扰和抓捕。如河北雄县和易县政法委和“610办公室”对当地法轮功学员进行登记造册,并实行所谓“五看一”制度,即五个人看管一名法轮功学员。同时他们还在车站和各交通路口设卡,对过往的车辆和行人进行盘查,以搜捕法轮功学员。在此期间,保定市蠡县有多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抓捕、骚扰和抄家。[8]

3)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保定市至少又有6名法轮功学员被抓,1人被非法批捕,1人被迫害致死,3人被拘留。

2013年3月5日,保定市蠡县法轮功学员赵丽梅被蠡县公安局国保警察非法抓捕,于当天夜里被关进蠡县看守所。赵丽梅被戴上手铐锁在铁椅子上迫害,仅5天的时间,她就被迫害得生命垂危,看守所怕担责任,连忙通知家属将奄奄一息的赵丽梅接回家中。[9]

2012年4月23日,保定市蠡县法轮功学员吴瑞祥被当地公安局和派出所非法抓捕,第二天,吴瑞祥就被非法劳教1年,并被劫持到河北省邯郸劳教所迫害。仅4个月的时间,他就被折磨得生命垂危。劳教所为推卸罪责,通知家人将他接回。吴瑞祥于2012年9月5日回家不久,于2013年1月8日离世。[10]

2013.06-2016.09:河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610办公室”主任、省维稳办主任

2013年6月,王立山升任河北省政法委副书记兼省“610办公室”主任后,加大了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力度,导致河北省发生多起大规模非法抓捕和迫害事件。以下为发生在河北省几个市、县的大规模绑架、拘捕、判刑迫害部分案例。

1)2013年11月15日,在时任河北省政法委副书记兼省“610办公室”主任王立山的策划和指挥下,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动大批警力,于当日凌晨在石家庄市及周边县市统一行动,非法抓捕法轮功学员20余名,此后又继续在石家庄市区及周边正定、高邑、行唐、赵县、平山等县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疯狂绑架、抄家,导致40多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10余名法轮功学员被重点迫害[11]

2)从2015年1月1日始到12月31日止,河北省张家口市被非法抓捕、拘留的法轮功学员至少110人次,4人被非法判刑。在被绑架关押的110人当中,至少有一半以上因“诉江”被抓。此外,2015年3月份,在国际奥委会评估团对张家口市申办2022年冬奥会进行考察评估期间,该市政委、“610”不择手段地对当地法轮功学员监控、骚扰等迫害。[12]

3)2015年8月21日凌晨三点左右,河北省衡水市及下属五个县的公安局及派出所统一出动大量警力,于同一时间非法抓捕数十名法轮功学员,并非法抄家。其中故城县有15名法轮功学员被抓,4人被非法批捕,1人被打死[13];景县至少有8名法轮功学员被抓。[14] [15]

4)2015年邯郸地区至少发生27起绑架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案例,33人遭到绑架。2015年5月中国政府宣布“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后,河北省邯郸地区有2000多名法轮功学员实名向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控告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其中超过100多人因此遭到当地公安、派出所非法骚扰、恐吓,其中至少14人被绑架迫害。[16]

2016年上半年,据不完全统计,邯郸地区至少有31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6人被起诉到法院,超过40人因“诉江”而受到关押、骚扰和恐吓,1人被判刑,1人被劫持到监狱迫害。[17]

5)2015年12月22日,河北省丰宁县有8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其中王国珍(女, 74岁)被判刑6年,褚振启(男,75岁)被判刑5年,冯玉芝(女)被判刑4年,刘志峰(男)被判刑1年6个月,张军(男)被判刑6个月,吴亚茹(女)被判刑3年缓刑5年,李振才(男,76岁)被判刑1年缓刑2年,王希芝(女,76岁)被判刑1年缓刑2年。[18]

6)据明慧网报道,在2016年上半年,河北省被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有42人,仅次于辽宁省,居同期全国第二。仅在2016年8月份,河北省就有101人被非法抓捕,居同期全国之首。[19]

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

据不完全统计,在王立山任河北省政法委副书记、省“610办公室”主任、省维稳办主任期间,在看守所、监狱等场所因遭酷刑折磨而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至少有7人。以下为部分迫害案例。

1)法轮功学员王海金,男,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人。2014年4月22日,王海金在自家蛋糕店中被抚宁县公安局国保警察非法抓捕,并被劫持到抚宁县看守所关押。在看守所内,他遭受了3个月的酷刑折磨,野蛮灌食、殴打、性虐待、强制做奴工等迫害,直至被迫害得心脏肿大、心力衰竭,直至生命垂危。看守所为推卸罪责,于7月22日以所谓“取保候审”将王海金释放回家。2014年10月9日,王海金离世,年仅40岁左右。[20]

2)法轮功学员褚连荣,女,河北承德市法轮功学员。2014年12月13日晚上,褚连荣(女)与妹妹褚连华(女)、父亲褚振启(男,时年74岁)、母亲王国珍(女,时年73岁)一家4人因悬挂法轮功真相条幅被警察绑架。褚连荣、褚连华姐妹被送去承德市看守所非法关押,褚振启、王国珍被送到河北省丰宁县看守所关押。褚连荣在看守所仅3个月的时间,就被迫害得生命垂危。2015年3月24日,看守所怕担责任,通知家人将褚连荣接回。褚连荣回家后仅19天就死亡,时年50岁。[21]

3)法轮功学员袁树臣,男,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法轮功学员。2015年8月21日凌晨4点左右,故城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翟红军带人翻墙闯入袁树臣家中将袁树臣绑架,袁树臣抵制迫害,不配合,被当场活活打死,时年65岁。翟红军恐吓袁树臣家人不许控告。袁树臣身后留下一个生活不能自理的瘫痪妻子。[22]

4)法轮功学员李凯,男,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人。2015年7月29日,李凯在家中被卢龙县陈官屯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之后不到半个月就被非法批捕。2015年9月7日被卢龙县法院非法庭审,9月21日被非法判刑3年半,于2015年12月初被投入河北省冀东监狱关押迫害。在狱中仅1个月,李凯就被迫害致脑出血,后被送医院抢救,于2016年1月29日下午死亡,时年50岁左右。[23]

5)法轮功学员董汉杰,男,河北省涿州市矿山局高级工程师。2014年2月25日晚,董汉杰被被涿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绑架,并被非法关押在涿州看守所。经过两次非法庭审后,董汉杰于2015年2月11日被法院非法判刑5年,于2015年8月被劫持到冀东监狱迫害。在狱中仅两个月,董汉杰在2015年10月10日被迫害致死,时年62岁。[24]

6)法轮功学员闫国艳,女,河北省遵化市人。2016年1月15日,闫国艳因为“诉江”被警察非法抓捕,并被非法拘留15天。在拘留期间,闫国艳被施酷刑迫害致出现严重高血压、心脏病。非法拘留期满,拘留所继续将闫国艳超期羁押。直到2016年2月2日夜间,闫国艳出现生命危险,拘留所才通知其家人。闫国艳被家人接回家后,于2016年3月13日离世,时年46岁。[25]


参考资料:
[1]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70806172334/http://district.ce.cn/newarea/sddy/201706/29/t20170629_23935292_8.shtml

[2]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2/24/-253433.html

[3]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11/8/-248862.html

[4]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11/21/-249656.html

[5]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1/31/-268420.html

[6]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10/28/-264571.html#1210280143-3

[7]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11/2/-264729.html#1211205546-6

[8]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11/5/-264976.html#12114224745-11

[9]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4/11/-271944.html

[10]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1/25/-268214.html

[11]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4/11/22/-300594.html

[12]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2/9/-323837.html

[13]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9/15/-315786.html#15914233416-31

[14]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8/26/-314703.html

[15]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8/22/-314496.html#158220218-6

[16]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1/4/-321795.html

[17]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7/24/-331729.html

[18]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1/9/ -322024.html#161901448-1

[19]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9/16/-334719.html

[20]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11/24/-338102.html

[21]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6/12/-310770.html

[22]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4/9/-326430.html

[23]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2/3/-323108.html

[24]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11/26/-319661.html

[25]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3/20/-325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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