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行天理,再现公道,匡扶人间正义。

追 查 令-被追查人赵立军--2021(第 067号)- 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法院

2021年3月28日

追 查 迫 害 法 轮 功 国 际 组 织
World Organization to Investigate the Persecution of Falun Gong

赵立军--2021(第 067号)追查令录音
追  查  令 
2021(第067号)

被追查人姓名: 赵立军
 所在单位名称:
中国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法院
职务:法官
涉案相关责任人: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法院院长 祁铭,张家口市张北县检察院检察长 宋锋,检察官 张亮,张北县公安局局长 龚立秋,国保大队队长 庞喜,张北县政法委书记 王渝东,张家口市看守所所长,以及参与此次迫害的涉案相关责任人。 
涉及案情:
你于2021年3月以来,参与构陷、预谋非法庭审被害人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法轮功学员邢果花、张霞、张秀玲,被害人现在被非法关押。 
 

法轮功属于信仰范畴,受国际人权法和中国宪法的保护。你的上述迫害行为涉嫌触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六条群体灭绝罪、第七条危害人类罪,同时违反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对被追查人及涉案相关责任人所涉嫌的罪行,进行追踪调查,收集证据;同时向社会上的知情人,广泛搜集上述人员的个人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国内国外的资产信息,以及其它刑事、经济犯罪事实。经调查后,根据《马格尼茨基法案》,将调查结果和信息提交给国际社会和相关国家的政府部门,由他们对其进行民事制裁。所有证据将在未来的刑事诉讼时,提交到特别刑事法庭。

本追查令发布 30 天內,如经查证,被追查人及涉案相关责任人停止迫害犯罪,释放被害人,本追查程序将中止。


本追查令发送时间: 2021年3月28日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追查国际)
举报电话:001 347-448-5790;传真:001 347-402-1444
举报邮址:P.O. Box 84,New York, NY 10116,USA
举报网址:https://www.zhuichaguoji.org/node/3387, http://zhuichaguoji.org

附带说明: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简称:追查国际),成立于2003年1月20日,在全球范围内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追查原则是:谁犯罪谁承担,所有在组织、单位、系统名义下所犯罪行最终将落实到个人承担。任何执行“命令”的托词都不能作为豁免的理由,所有参与者必须承担个人罪责。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属于普遍管辖权。国际刑事法庭对于拒绝参加的国家的被告,强制行使管辖权。

案情摘要:2020年9月22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公安局警察绑架了张北县法轮功学员邢果花、张霞、张秀玲,并非法抄家。之后,三人被非法关押在张家口市看守所至今。
2020年10月21日,邢果花等三名学员被构陷的案件移送到张北县检察院。
2021年3月,邢果花、张霞、张秀玲被构陷的案件移送到张北县法院,面临非法庭审,进一步被迫害。

涉案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
张家口市张北县法院法官                  赵立军:17703137531、0313-5222782、5229389
张家口市张北县法院院长                      祁铭:17703131898、0313-5222782、5229389
张家口市张北县检察院检察长               宋锋:0313-5219877、5219853、5222240、5219869、5219862、5219858、5219868、5219878、5219875、5219876、5219850、5219871
张家口市张北县检察院检察官               张亮:13483312264、0313-5219877、5219853、5222240、5219869、5219862、5219858、5219868、5219878、5219875、5219876、5219850、5219871
张家口市张北县公安局局长               龚立秋:13903249001、0313-5395678
张家口市张北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    庞喜:15612310316、13131331869、0313-5395678
张家口市张北县政法委书记               王渝东:0313-5216191、5216013
张家口市看守所所长                                     :0313-8682674、6875967、4061385


 

相关责任人
相关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