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行天理,再现公道,匡扶人间正义。

追 查 令-被追查人谷志勇-2019(第 0081号)-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

2019年11月19日
简体字A4版

追 查 迫 害 法 轮 功 国 际 组 织
World Organization to Investigate the Persecution of Falun Gong

追  查  令 
2019(第0081号)

被追查人姓名:谷志勇
所在单位名称:中国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
职务:中队长
涉案相关责任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大队长 郭玉照,奎文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副大队长 单联刚,奎文区政法委书记 曹瑞升,奎文区公安分局局长 曹俊勇,奎文区廿里堡派出所所长,奎文区廿里堡派出所警察 黄国兵,奎文区潍州路街道潍柴社区书记 刘晓峰,潍坊市看守所所长 李凡,以及参与此次迫害的涉案相关责任人。

涉及案情:
你于2019年10月31日,参与非法抓捕被害人中国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的法轮功学员王臻及其儿子张平、张朝。被害人张朝现在被非法关押。

法轮功属于信仰范畴,受国际人权法和中国宪法的保护。你的上述迫害行为涉嫌触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六条群体灭绝罪、第七条危害人类罪,同时违反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本组织将对你介入本案的情况启动追踪调查。现将追查令发送给你和相关人员及部门。

本追查令送达30天后,如果被追查人仍未停止犯罪,释放被害人,本组织将发布《追查通告》,全面启动调查程序,对被追查人所涉嫌的罪行,进行追踪调查,收集证据,包括本人及家人名下在国内国外的资产,以备赔偿。所有证据在提起诉讼时,将提交特别刑事法庭。

如果被害人证实,被追查人已经停止迫害犯罪,追查程序将终止。

本追查令发送时间:2019年11月19日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追查国际)
举报电话:347-448-5790;传真:347-402-1444
举报邮址:P.O. Box 84,New York, NY 10116,USA
举报网址:https://www.zhuichaguoji.org/node/3387, http://zhuichaguoji.org

附带说明: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简称:追查国际),成立于2003年1月20日,在全球范围内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追查原则是:谁犯罪谁承担,所有在组织、单位、系统名义下所犯罪行最终将落实到个人承担。任何执行“命令”的托词都不能作为豁免的理由,所有参与者必须承担个人罪责。无论天涯海角,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属于普遍管辖权。国际刑事法庭对于拒绝参加的国家的被告,强制行使管辖权。

案情摘要:
2019年10月31日上午,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的法轮功学员王臻在人民医院广场,被奎文区廿里堡派出所警察绑架。当天下午,奎文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谷志勇在居委会及潍州路派出所警察带领下准备非法抄家。王臻的儿子张平和张朝好言相劝,仍无法阻止警察非法撬门,于是被迫采取抵制措施。警方纠集了防暴警察、消防、燃气等多个部门的人员,并动用吊车强行闯入非法抄家,并绑架了张平。当晚,王臻被释放回家。
2019年11月1日,张平被非法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2日,张朝被绑架。
2019年11月15日,张平被所谓“取保候审”放回家。张朝仍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

涉案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
潍坊市奎文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中队长     谷志勇: 18663661509、13563667175、0536-8878539、宅8878680
潍坊市奎文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大队长     郭玉照 :18663661518、13906368189 0536-8878550
潍坊市奎文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副大队长 单联刚: 18663661502、13306365777
潍坊市奎文区政法委书记                          曹瑞升: 0536-8223877
潍坊市奎文区公安分局局长                       曹俊勇 :18353660069、15063650069、0536-8878600 
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派出所                       所长:0536-8800110、8806626
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派出所警察                黄国兵: 13685361983
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街道潍柴社区书记     刘晓峰: 0536-8269013
潍坊市看守所所长                                      李凡: 18653669169、13905368578、0536-8902110

 

相关责任人